四年三上最高院 天一案欲求正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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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 15:00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记者 房煜 北京报道 历经多年抗争,民营企业成都天一集团董事长蔡文彬觉得自己终于要看见曙光了。涉及天一集团的两桩诉案日前陆续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成都天一集团诉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广场支行(下称广场支行)联建违约一案已于2月16日开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下称华融成办)诉成都天一集团(下称天一集团)债务纠纷案也将于近日开庭。四年前
这一系列诉讼,导致了中国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现了第一个因经济问题被逮捕的正厅级官员。而案件各方的恩怨,要从成都市中心一栋著名烂尾建筑天一大厦说起。 联建天一大厦一波三折 1993年12月20日,天一集团为解决下属的四川天一学院教育用房与广场支行签订《联建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在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56号联合修建科研、教育、办公营业用房”,协议书中提到的地点位于成都市政府办公大楼正前方的天府广场附近,为该市最核心地带。 1993年12月27日,天一房产公司代表天一集团和广场支行签订了《联建合同书》。《联建合同书》约定:广场支行投入工程款8800万元,享有120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天一房地产公司负责其余款项的筹集,享有大厦其余房屋所有权。 但是,后来因国家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控制,双方的合作出现了波折。1994年上半年,广场支行如约投入第一笔资金1700万后,就再未投入一分后续资金。原因是该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书未能获总行批准。 为解决天一大厦建设资金问题,天一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分四次在工行成都市分行贷款共计6660万元。办理贷款时,天一集团未提供任何贷款担保。 至1998年底,工行的固定资产指标仍未到位,于是工行成都市分行起草了《财产抵偿协议书》,主要内容是,以天一集团的名义将原本属于广场支行的天一大厦那12000平方米房产抵偿从工行成都市分行贷款的6660万元及利息2194.72万元。其实质是要求将天一集团的贷款变成工行成都市分行的投资。 蔡文彬立刻提出异议,强调12000平方米房产的产权是广场支行的,但在工行有关领导的坚持下,蔡最终还是签了字。 因天一教育大厦属在建工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亦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时,一个巧妙的“结”出现了。 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应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天一集团在后来的诉讼中强调,一家民营企业怎么可能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去处置国有银行的自有资产呢?!因为《财产抵偿协议书》中所抵偿的12000平方米的房产是工行成都市分行下属广场支行的财产,广场支行从未授权天一集团处分该财产,天一集团对该财产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天一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卫清概括说:“银行不能以自己的固定资产抵押自己的债权。” 然后,成立于2000年初的华融成办开始介入。时任总经理的张桂林开始了对天一大厦长达数年的“追求”。同年,工行四川省分行向华融成都办剥离不良贷款时约定:双方签署《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工行四川省分行将天一大厦12000平方米的房产以 “以物抵贷”的形式剥离给华融成办,账面金额为7196.1620万元,含本金6660万元,表内利息536.1620万元。 2001年4月12日,华融成办以成都天一集团“无法履行《财产抵偿协议》,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一公司立即支付其欠款1.02亿元(截至到1998年12月30日前);由天一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这是“华融一案”。 据称,工行四川省分行得知此事后,担心蔡会提起诉讼诉其下属广场支行承担违约责任,于是8次致函华融成办,要求张桂林撤诉;工行四川省分行还提出两套替代方案供华融成都办选择,但是,“固执”的张不为所动。 张桂林本人说,他坚持起诉是因为要追究前任行长的渎职责任。 2002年4月18日下午,四川省高院未经开庭突击审案并结案。等天一集团董事长蔡文彬被叫到四川省高院时,直接领到了判天一集团败诉的判决书。 判决书认为:《财产抵偿协议书》签订后,工行成都市分行还是债权人。但是,《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则使工行省分行将其在天一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华融成办。自此,华融成办成为天一公司的债权人。天一公司要向华融成办支付6600万元款项。 按照钱卫清律师的介绍,天一公司主要的抗辩理由是,因该转让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因而协议并未生效。 蔡文彬和张桂林一样“固执”,他将本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终结“华融一案” 这一案件的上诉,得到的是最高法院的一个中国民商法领域的经典判决——(2002)民二终字第104号判决。这个判决后来被最高法院放到了自己的网站上,供人学习借鉴。钱卫清律师认为,这一案件触及了物权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对民法典立法研究亦有价值。 最高法院法官写道:“本院认为,本案系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依据其与工行省分行签订的《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向天一公司提起的给付之诉。工行省分行通过签订《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向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转让的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该转让是否有效,是判定天一公司与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是否应为给付义务的关键。” 也就是说,最高院认为,在确认《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之前,首先要定性,即这份协议本身转让的,究竟是一种物权(天一大厦120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还是一种债权(6600万元贷款)? “从工行省分行与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的《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的名称和内容上看,该转让协议转让的是以物抵贷资产的所有权。”法官认为,“以物抵贷”这类协议转让的理应是物权。 “故双方签订《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转让的是对天一教育大厦相关面积的物权,而非工行省分行对天一公司的债权,华融成办与天一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工行省分行在对天一公司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的情况下,采取以物抵贷资产转让的方式将其对天一公司的债权剥离给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导致该《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无效,故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天一公司亦未形成有关天一教育大厦相关面积物上请求权的法律关系。”最高法院认为,在一审中,华融成办根据协议主张的却是债权,原审法院判定工行省分行将债权转让给了华融成办,显然错误。 法院最后认定,《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无效,天一集团胜诉。 但是,最高法院在华融一案中化繁为简的判决,并没能阻止后续案件的“前赴后继”。 华融成办三诉天一集团 “华融一案”诉讼期间,天一大厦已被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天一集团胜诉,天一大厦解封后没多久,张桂林又于2002年10月以与天一集团无关的一家金厦物业管理公司的1200万元的债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复起诉天一集团,这是“华融二案”。起诉经成都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两级裁定都被驳回。 蔡认为,第二次诉讼对张桂林的意义在于争取到了十个月时间。一审、二审各用了五个月,天一大厦在轮诉中被继续扣押、查封。 2003年6月24日,工行省分行与华融成办签订6·24《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工商银行将《财产抵偿协议书》中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华融成办;给工商银行造成的诉讼成本及赔偿责任,华融公司愿意承担。此时,张桂林进行第三次诉讼的准备工作已经结束。 2003年7月4日,华融成办以6·24《协议书》为基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天一集团,请求解除《财产抵偿协议书》,并要求天一集团偿还贷款本金6660万元及相应利息。这是“华融三案”。 在应诉期间,蔡文彬没有只守不攻。天一集团向四川省高院也提起诉讼,诉广场支行违约,要求广场支行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款7100万元,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22336.74万元。同时,他越来越相信张的所作所为不是出于职务要求,而是有私利驱使。他在应诉同时,自己收集证据,积极检举揭发。 终于,张桂林东窗事发。2004年2月,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入驻华融成办。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了张桂林的经济问题。2005年3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让国有资产”的罪名逮捕了张桂林。2005年8月,其女婿被四川省公安经侦总队逮捕。 有关证据表明:张桂林由其子的评估事务所压价低估,再由其女婿的拍卖公司拍卖,从而把处于黄金地段的天一大厦以低价收入囊中。事实上,在“华融一案”中,张就把天一大厦以3000万元的低价变卖给其代理律师张雪峰,但因败诉未能实现。“华融三案”中,他又以3000万元价格签订借款转让协议,把天一大厦卖给其亲信朱德云(已被捕),朱再以上亿元高价出手,牟取暴利。张桂林在担任华融成办总经理职务期间,这样的行为并不止一起。 并非尾声 2005年,四川省高院对“华融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华融公司败诉。在同年四川高院的另一判决中,又判决天一集团诉广场支行违约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在这两份判决中,天一公司一胜一败,但有一点相同,即两份判决都认定四川省分行向天一集团提供的已过诉讼时效的6600万元贷款认定为广场支行在联建投资中的投资款。钱卫清律师指出,这样直接的后果是,华融成办可以代替广场支行在联建协议书中的主体地位,享有天一大厦的所有权。天一集团认为,这样等于是承认银行违法使用贷款自己搞投资,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及安全。 面对一胜一败的两个一审结果,天一集团再次上诉最高院。如何给华融三案定论,还要看最高法院如何裁判。 蔡文彬似乎快等到天一系列案结束的那一天了,但是,谁是最终的赢家?年过六十的蔡文彬因煎熬致病,右耳致聋;天一集团的直接损失达5个亿;广场支行仍然面临支付巨额违约金的危险;至于华融成办,张桂林多年缠诉造成的诉讼费就高达600多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