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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众可以说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 17:47 21世纪经济报道

  《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即将出台,仅限于意见表达

  本报记者 李明三

  北京报道

  “去年我们依法叫停30家违规在建电厂,落脚点是规范环保执法;今年的环保风暴,落脚点一是规划环评,二是公众参与。”2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巡视员牟广丰对媒体和环保人士说。

  据牟广丰称,让公众参与的《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走最后的程序”,环保部门力争在“两会”召开前出台。

  环保总局赶在这个时候力推《办法》出台,与本月初的“环保风暴”不无关系。尽管在牟广丰看来,“环保风暴”的用词有欠妥当,但他还是沿用这一说法,认为《办法》的出台,是“环保风暴”的一个后续动作。

  据了解情况的环保组织人士透露,《办法》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既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国务院各部门中第一部具体规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部门规章。

  《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前,向公众公告,并公开征求公众的建议和意见,期限不少于10天;有关单位在征求公众意见前10个工作日,必须公开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相关资料;公众可以通过调查公众意见、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不同形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可以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

  “让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从政府角度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至少是建立了一个通畅的渠道。”亚洲开发银行中国代表处高级官员阚磊说。作为一名环境保护的热心人士,她与民间环保组织谈及这部即将出台的部门规章时认为,这是一个起点,表明政府开始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阚磊以亚行为例说,亚行的所有项目在实施前都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参与审评,如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不管是否采纳,亚行都会安排专人处理。

  “如果公众说‘不’,他们的意见能够影响有关部门的决策,改变既定的结果吗?”公众参与环评究竟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力?环保人士将这个问题抛给了牟广丰。

  “我们要求送审的环评报告必须附有对公众意见是否采纳的说明,如果不采纳,要说清楚原因。”这是牟广丰的回答。

  对此,《办法》第十六条也给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在报审的环评文件中附具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进行审核,并在审批时认真考虑公众意见。

  公众的不同意见最终将体现在环保部门的审批环节上。但是,牟广丰承认,目前行政体制和法律体系赋予环保部门的操作空间非常有限,相对于项目执行方和规划编制者的强势而言,公众和环保部门的不同声音,有时候显得都很微弱。“法律规定,我们的意见,他们照样可以不采纳,只需提出不采纳的理由即可。”牟广丰解释说。

  “毕竟,这还只是一个暂行办法,需要在今后的实践操作中不断修改完善。”在体制和法律的双重束缚下,让《办法》尽快出台,可能是环保部门打破僵局的一种选择。

  “意见的表达是一个过程,考虑采纳又是一个过程。我们相信,有了第一步,总会有第二步的。”阚磊乐观地预期,《办法》在试运行一段时间后,随着影响面的扩大,公众意见会得到有关方面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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