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2月16日电 (记者 范春生) 沈阳市所属的新民市水利局认为新民市法哈牛镇五道沟砖厂因占地堆放产成品、损毁原地貌进而造成水土流失,对砖厂作出了水保决定:按每平方米2元对被上诉人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3.6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定,水利部门的收费行为违法,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据了解,新民市水利局认为新民市法哈牛镇五道沟砖厂在制砖生产建设过程中取用
土资源、堆放产成品及原材料,破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及原地貌,于2003年6月18日作出“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决定书”,认定砖厂在2003年度的生产过程中,占地面积为18000平方米,决定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36000元。
新民市法哈牛镇五道沟砖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新民市法院认为,水利局具有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法定职权,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砖厂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及损坏原地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水利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征收行为合法的凭证——收费许可证,同时也未提交每年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的相关法律依据。水利局在征收决定中交代复议权限不完整,但并未剥夺其诉讼权利,应视为执法程序上有瑕疵。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新民市水利局不服,提出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水利局提交的证据尽管能够证明砖厂堆放砖坯和灰渣、挖土的占地面积,而且砖厂对此也没有异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水利局具有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应当按实际损失向水利局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但是为什么法院判决撤销了补偿费征收决定书?因为相关的文件对取用土资源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然而水利局没有按照这个标准确认应缴纳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金额,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依据不相适应。法院因此撤销了补偿费征收决定书。原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为此提醒,行政部门在执法的时候一定要强调依法行政,不能有半点马虎,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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