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不符环保标准企业将不批用地停止信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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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9:36 上海青年报 | |||||||||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专电(记者 顾瑞珍)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我国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 《决定》强调,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
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 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