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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不环保 不批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3:56 每日经济新闻

  顾瑞珍新华社[2006-02-16]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对不符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依法取缔。该《决定》强调,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
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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