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解读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16:10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记者 王履臻 3月1日起,《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将在哈尔滨市正式施行,自此哈尔滨市将不再由政府出面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的数以亿计的补贴资金将从建设环节抽离,直接注入低收入购房者的腰包。老百姓在哪儿买房,买多大的房,买新房还是买二手房都可以自己说了算,以往经济房优惠政策实施中的种种难题迎刃而解,这
现金直补 开发商不能截留“优惠”了 据市房产住宅管理部门人士介绍,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而实行的一项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政策,但政策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优惠政策到位难。 2000年以来,哈尔滨市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补贴资金逾3亿元,政府为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的补贴达220元,但这220元的优惠到了购房者的头上,往往被打了折扣。这是因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实质上是政府通过减让土地收入并减免有关税费,降低房价来落实。但在操作上,经济适用房政策实际上是交给房地产开发商去运作,这就直接导致政府的投入不少都被房地产开发商给截留了。例如,有的企业把经济适用房变成商品房卖,也有的企业把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大幅度提高,把政府的优惠也给压缩了;还有的企业唯利是图,谁给钱卖给谁,以至于出现一方面困难户买不到、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一方面有人开私家车,同时购买数套经济适用房,使“济贫”的政策变成了“济富”的政策。 新的货币补贴办法把政府的优惠政策直接和购房者挂钩。在购房者的资格上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现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70%的家庭,才有资格申请货币补贴。以上年底统计部门的测算为例,只有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000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才有获得货币补贴资格。另外,根据哈尔滨市财政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初步决定2006年投入补贴费用1.5亿元,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可为5000户低收入家庭解决购房难题。 自主购买 让低收入家庭都满意 以往经济适用住房是实行“定向、定点、集中”建房售房的运作方式。定向就是建房销售的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定点就是选择在城市的边缘地带,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方面经济适用房的定点建设在城市边缘地带,这样城市的配套相对比较弱,许多困难户买房子的时候,在住房的面积、住房的位置、住房的价格方面没有多少余地,出现了有房不愿买,买了也不想住,住了也不顺心的问题;另一方面,定点集中的建设,无形当中把困难户集中到一起,也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新规章出台后,政府将不再出面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宅小区,政府对低收入人群购房的优惠政策以货币补贴的形式直接落实到人头。补贴标准视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年初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对外公布。初步想法2006年补贴标准预计为3万元,相当于一般家庭购房款的15%左右。低收入家庭获得货币补贴后,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主选择所购住宅的地点、面积,既可以买新房,也可以买二手房,给了老百姓最大的自主权。 另据了解,2005年以来,哈尔滨市约有1.1万户低收入家庭已经申请并取得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上述人群可继续购买已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泰山小区、香木小区、育林小区、东山小区、工农小区、军转小区等6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如想放弃已取得的购房资格申请享受货币补贴的,也可按新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公开操作 从根本上规范了市场 按哈尔滨市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建房实行土地划拨,免收占道费,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洪保安费、土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房屋评估费、产权灭籍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经综合测算,这些减免费用约合平均每平方米220元左右,即每户按户均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使用面积70平方米)计算,相当于政府补贴2.2万元。但实际操作中政府的运作难以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一方面,政府运作和管理成本比较高,政府包建设、包销售,包括质量纠纷和物业管理都会找政府,哪里出问题了政府都会受埋怨和指责;另一方面,开发商建设经济适用房享受许多优惠政策,造成了土地使用方式和住房价格的双轨制,也给“权利运作”和寻租牟利留下了较大空间。 新办法实施后,政府不再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通过运作机制的转变,建设用地由划拨供应转变为通过招标、挂牌公开出让。同时,考虑到哈尔滨市正面临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大厂、院校较多,实行新办法后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停止,一并纳入单位自建职工住房建设,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同时还制定了如将单位自用土地交由政府统一挂牌出让,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实际收取数额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用于补贴职工购房,以鼓励单位将自用土地交政府统一开发改造,逐步减少单位自建职工住房建设数量,从根本上规范了市场。 ●相关链接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人资格的确定 由各区政府根据补贴指标分配情况,摇号确定中号申请人。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优先中号条件,同时,应当将中号情况在中号申请人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无人检举或者检举不实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号确认单》,并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换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可购买住房类型 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内通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获得补贴资金。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如何领取 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间按照规定购买住房后,持《补贴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凭居民身份证、《补贴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购房人在5年内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退还全部补贴资金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