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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十万元可当老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17:52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张鸣霄

  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引起哈尔滨市众多企业和市民的关注。目前,哈市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已达33255家,新修订的《公司法》无疑牵动着它们的神经。昨天,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目前企业和市民关心的有关内容做了详细介绍。 

  看点一

  鼓励投资,办公司更加方便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鼓励投资办公司,一是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并可以采取分期缴资方式;二是扩大出资财产形式的范围,提高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三是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

  看点二

  降低门槛,出资可分期缴清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同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新的《公司法》做了相应修改,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同时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发起人由原来规定的5人以上,修改为两人以上200人以下。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度,以及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收股本制度外,其他公司均可实行分期缴付的认缴资本制度。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行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也可以实行分期缴付,公司全体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属于投资公司的,可以在5年内缴足。

  看点三

  “一人公司”,股东一次缴纳出资额

  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是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了详细的规范性规定。如: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看点四

  修改章程,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新《公司法》,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看点五

  股权分配,股东间可相互转让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看点六

  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30%

  新《公司法》还调整了出资方式,一是明确了货币出资比例。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由原来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调整为对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二是明确了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等作价出资。

  看点七

  经营困难,持表决权10%

  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目前,有的公司不适应市场竞争,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可能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态。

  根据这一情况,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看点八

  公司年检,时间延后、费用50元

  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年检修改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应缴纳年度检验费50元。

  看点九

  虚报资本,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原规定5%以上,10%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看点十

  验资机构,作假将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原规定1倍以上3倍以下);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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