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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决定对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14:2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记者 陈刚)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决定自2006年2月12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113.2%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美国FMC公司和日本农药株式会社与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上述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其承诺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不征
收反倾销税。

  本案于2004年8月12日公告立案,2005年6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开始实施临时

反倾销措施。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
商务部
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经过谈判,商务部与美国FMC公司和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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