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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税收新规定:经营性地下室开征房产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13:21 半岛都市报

    记者 陈修华

   今后凡是经营性的地下建筑要征收房产税了。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本市制定了有关征收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房产税的规定,从今年1月起开始对相关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规定要求,今后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上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目前与市民相关的主要是车库或地下室等。

  对于地下建筑,分三种情况计算征税。如果地下建筑与地上房屋不相连,如果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

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 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另外,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如一处车库原价为 10万元,所征税额为 10万×70%×(1—30%)×1.2%,税额为 588元。

  据有关专家分析,根据这一政策,对个人而言,购买后的地下建筑如果属于非经营性则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因此自住地下室不用缴税。但转为出租经营用的,如今后如果市民对地下建筑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出租经营,自经营之日起,要征收房产税。另外,目前本市一般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多以出租形式租给业主,

开发商不必缴纳房产税。但现在开发商需缴纳房产税,开发商是否会将这部分费用转嫁给业主,抬高地下停车费,这需要出租方与租客最终协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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