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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杠杆撬动大国农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 13:56 21世纪经济报道

  衡量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国际上通用的几个主要指标是: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农业贷款数量、农村地区小额贷款情况、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农村政策性金融等。本报告将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先行的农信社

  金融服务既包括提供贷款服务,也包括提供存款、汇兑、结算等其它金融服务,是指综合金融服务。因我国金融统计一直是强调业务类别的统计,即存款、贷款业务数额的多少,而对于覆盖面的统计,即为多少企业或者农户提供了金融服务,基本上无适当的数据可供分析,但我们可分别从贷款的可获得性和提供存款、汇兑等金融服务两方面来分析。

  ——贷款覆盖率较高

  我国大概有8亿农民,农户数为2.2亿户。根据

银监会的统计(见表一),2005年3季度末全国在农村信用社有小额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余额的农户数为7134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2.31%,农户贷款余额为5676亿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总余额的37.23%;发放过贷款证的农户数为821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5.39%。

  2005年3月末(农业播种季节),全国在农村信用社有小额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余额的农户数为70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1.88%。进一步分析,全国2.2亿农户中,真正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大约是1.2亿户,约有60%的农户贷款得到满足。这仅仅是在农村信用社仍有贷款余额的农户数,如果加上曾经与农村信用社有过贷款关系的农户、农业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农户,这个数字可能会更大,比率也会更高。

  CGAP(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统计,截止到2003年9月,包括MFI(即微型融资机构,包括NGO、NBFI、专门的小额信贷银行、其它商业银行的微型融资计划)、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储蓄和贷款机构)、农村银行(包括资本规模较小的本地银行)、国家农业/开发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简称AFI)对农村地区的贷款服务情况是,中国这些机构的贷款账户占所有农户的31%(与前述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覆盖面基本一致),远高于印度的16%,更大大高于拉美和加勒比地区、中东和北非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地区的比率大约也就是4%。

  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覆盖率比印度、孟加拉等国的覆盖率还高出许多,在世界上与其它国家相比也是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对农民贷款难和在农村地区的小企业贷款难等问题要深入分析,既要分析农村金融方面的原因,更要分析农户及其农村企业的原因。

  ——金融服务覆盖九成行政村

  全国共有农村银行类机构48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9家,农村合作银行39家,另有12家银行类机构批准筹备;农村信用社(不含联社)28337家,各级农村信用社联社2499家;

邮政储蓄营业网点超过3.5万个,其中79%的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提供储蓄、汇兑等金融服务。

  另外,还有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约300家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以及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典当商行等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地区基本上能够享受到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储蓄、汇兑等基本金融服务。世界上其它国家在农村地区提供储蓄、汇兑等金融服务的比率大约在30%—40%之间,最高的是印度,也只是75%左右。众多的金融机构,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了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这也使我国在提供储蓄、汇兑等金融服务方面远远走在发展中国家的前列。

  百分之五的力量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的资料显示,到2004年底,我国农业贷款余额为21055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1.8%(见表二、表三)。其中农业短期贷款余额984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5.5%。

  纵向比较分析,1994年至2003年间10年间,我国农业贷款年增加额超过1000亿元的有7年,只有1994、1998、2000年的年贷款增加额没有超过1000亿元。而绝对量的增长还是比较大的(见表三)。但从相对量来看,农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94年该比重为20.13%,然后逐步下降,到2004年只占11.82%,这个下降趋势是与农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一致的。

  为了更好地衡量和比较我国农业贷款的基本情况,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库、CEIC数据库和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提供的数据,我们选取了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巴西六个发展中国家和德国、英国二个发达国家就农业增加值、农业贷款情况进行了比较。

  ——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较

  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2000-2004年平均为15.4%。印度为23.3%,印尼为17%,菲律宾为14.9%,马来西亚为9.2%,泰国为9.3%,巴西为6%,德国为1.2%,英国为1%。

  在样本国家中,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第三位,说明我国农业增加值仍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业问题仍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同时也说明我们所选取的比较样本国家中农业产业在该国的重要性,这几个国家主要是亚洲国家同时又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在比较分析中有可比性。

  ——农业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比较

  我国农业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2000-2004年平均为13.6%。印度为10.1%,印尼为6.3%,菲律宾为5%,马来西亚、泰国、德国均为2.5%,英国为0.7%。我国农业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在样本国家中名列第一,这充分反映出我国政府对农业的重视,对农业的金融投入还是比较高的。

  ——农业贷款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

  我国农业贷款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2000-2004年平均为108%。马来西亚为33.8%,英国为33.3%,泰国为20%,印度为13.9%,菲律宾为13.5%,印尼为8.2%。从这个指标来看,我们的金融投入更多,是马来西亚、英国的3倍,泰国的5倍,印度的7.8倍。

  从趋势上分析,其它国家农业贷款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在逐步走低,而我国却还是逐步走高,1994年只有52.55%,1997年达到了91.78%,1999年就到了104.75%,最高的2003年达到了113.72%,即仅农业贷款一项,投入的数额已高于农业产值的数量。

  同时,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只增加贷款,而不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只能使金融机构对放贷望而生畏,不敢或者不愿意放贷,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商业化程度的加强,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将会大大降低。我们要思考这其中的深层次原因。

  ——农业贷款占GDP的比重

  我国农业贷款占GDP的比重,2000-2004年平均为16.6%。印度为3.3%,马来西亚为3%,泰国为2.2%,菲律宾为1.8%,印尼为1.3%,英国为0.8%。与前面的分析相同,我国农业贷款占GDP的比重仍然在样本国家内高居榜首,这也是我们必须要深思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的金融投入并不少,但效率却不高。一般来讲,经济决定金融,农业生产效率的不高直接导致了近年来农业贷款的下降。尽管近几年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包括金融投入,但由于体制等原因,农村金融的运行也并不理想。我们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从提高农业经济生产效率上下功夫,进而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效率。

  ——农村并非没有小额信贷

  据银监会统计,到2005年9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5675亿元。农户贷款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787亿元,农户联保贷款996亿元,农户其它贷款567亿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际组织、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项目,其数额估计在10亿元左右。

  与国际比较,我国的小额信贷主要是由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并发放的,缺少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组织,特别是商业性的、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组织。

  社会上流行的我国没有小额信贷是完全错误的,是把小额信贷与小额信贷组织混为一谈了,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小额信贷是一种业务,而小额信贷组织则是专门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当然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只有十年多的历史,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同时又由于小额信贷本身的特征和优势,小额信贷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基础。

  目前,我国推动和建议的小额贷款组织主要是商业性的小额贷款组织,运作初期,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捐赠资金;运作一段时间,管理经验逐步完善、成熟后,经批准可以从国内外一个金融机构采取批发资金的外源融资方式扩大业务。资金运用主要限定在对农民、个体经营者和微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立足于农村,服务于“三农”,不做投资业务,不允许跨县(区)经营,一般贷款数额相当于当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水平,贷款利率在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高利贷规定的前提下,由借贷双方协商约定。小额贷款组织可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商业性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

  20年的差距

  从可持续性指标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理念、方式、方法和效果则不尽理想,基本上还停留在国际先进国家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并主要体现为两个特征:一是低利率和利息补贴政策。低利率政策不能覆盖经营风险和成本,在商业化原则下,金融机构不愿意做。而利息补贴又主要以补贴企业为主,对于金融机构即使能保证利息收入,但如果出现风险,金融机构要赔上本钱,金融企业介入的积极性不高。二是以项目为主,而没有以机构为基础,项目进行的时候情况很正常,但一旦项目结束,情况又回到了原来的样子,没有可持续性。

  相对而言,我国农村金融与东亚、东南亚和南亚的情况相类似,但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性同时存在着重要的特殊性。首先,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经营规模非常小;其次,我国农户的数量却极其庞大,相应地对资金的总体需求就非常庞大;第三,农户之间的结构性差别、地区差别非常大,相应地需求结构差异很大;第四,我国的土地所有制为集体所有,产权不完整,土地、房屋以及相关的财产都无法进入市场,不能抵押;第五,我国城乡差距非常突出,且有扩大趋势,呈现出很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第六,我国的行政干预力量也可能是最强的,等等。所有这些,都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从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的现实来看,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增加农业贷款、培育和发展农业小额信贷又都与可持续性之间存在矛盾,强调提高覆盖面、增加贷款意味着公平,但却可能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如果金融机构在财务和经营上不可持续,那么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增加贷款将是一句空话。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关键。

  现阶段,我国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不少,对农业的政策性贷款包括农业生产和粮食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既包括财政的支持,也包括中央银行的支持。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因此影响了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发挥。作为主要支持农业经济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仅局限于粮棉油收购;国家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投资,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等,缺乏政策性金融的支持。

  农业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金融业务并存,职责不清,政策性资金运营绩效较差;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很多用于弥补亏损和促进其机制转换,支农再贷款很难收回。更重要的是,目前政策性金融以对特定机构的特定业务进行直接补贴为主,对商业金融机构的担保、抵押、保险、减免税等措施缺乏,吸引金融资金及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从我国的情况看,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不但需要政策性金融支持,而且还要进一步增强和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和作用,但支持和发挥作用的方式要改革,否则的话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和作用就难以有效发挥。

  民资的暗流

  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有着较好的基础,在提供金融服务和贷款数量等方面,大大高于国际水平,但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以及农村政策性金融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

  下一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就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在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才能真正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模式

  将原来按机构划定业务为主的模式转变为按机构划定业务与业务招投标并存的发展模式,以改善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方式和效率。在机构上仍保持一定分工,国家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农业中大的社会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投入,而农业发展银行则负责农村中、小型项目的资金投入。

  综合运用财政直接补贴和招投标两种贴息贷款运作方式,发展业务招投标形式,采取补偿率招投标的方法,形成农业银行与农业发展银行的相对分工和适度竞争的局面,以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国家要通过其它方式,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如由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它担保机构的发展;财政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特别是要实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经营。

  ——明确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定位

  目前,在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地方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要明确它们的功能和定位。一是农村信用社要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发挥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二是农业银行要结合股份制改革工作,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三是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

  ——农村金融市场要有适度竞争

  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国家扶持,但商业性金融中一定要有竞争,要通过有限的竞争提高这些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例如,对于不同种类的贷款,形成两对竞争:一是对一般商业贷款,形成农村信用社、地方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竞争的局面;二是对到户贷款和小额信贷,形成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竞争的局面。

  只有竞争,才能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资金价格和利率水平,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这些金融机构投入到农业经济。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

  ——鼓励农村金融组织创新

  一方面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需要,进行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创新。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另一方面就是创新金融组织。农村金融组织与城市金融组织在运作机制、经营理念、组织形态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和差别,不能以城市金融组织来衡量和比较农村金融组织。

  要按照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培育和发展商业性的、可持续的金融组织。其中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我国可否对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先组织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教训,试点成功则发展,试点不成功则其风险也局限于较小的范围,不致于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金融知识的欠缺常常使一些低收入的人群为了尽快致富而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的金融活动之中,使本来不多的收入遭受损失。也由于金融知识的匮乏,使一些低收入的人群不知道怎样和金融机构打交道,不知道能享受到什么样的金融服务。

  在向金融机构寻求贷款时低收入人群往往因为缺少信用记录,没有合格的抵押品和担保而贷不到款。因此,一方面要用技术培训等方式加强信用村镇建设,向农民宣传诚实守信的观念。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否则,一个没有生产技能和缺乏创业知识的人,即使给了他贷款,也难以发挥效力,有时还会使他陷入沉重的债务负担之中。

  (本报告大小标题均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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