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记者齐中熙)2006年中央企业将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对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不论发生在什么时间、责任人是否离职都要严肃追究,并予以相应处罚。
在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的《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中规定,凡有不良资产的中央企业都要针对不良资产管理开展效能监察。
“对历史遗留的资产损失问题要查明原因,认定事实,分清责任;对新发生的资产损失,更要严格责任认定,依法依纪依规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
据悉,此次不良资产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项:
一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检查是否按要求落实不良资产管理的领导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管理职责;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纪委书记是否在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责任。
二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检查是否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建立了不良资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和资产损失日常处理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制度。
三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是否规范。检查对已经认定的资产损失是否制定了继续清理和追索的措施;检查是否分类处置不良资产,处理方式是否规范,处置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
四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过错责任是否追究。检查有关部门是否对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整改建议;检查对违纪违法或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是否按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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