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9日电 (记者 齐中熙) 2006年中央企业将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对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未履 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不论发生在什么时间、责任人是否离职都要严肃追究,并予以相应处罚。
在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的《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中规定,凡有不良资产的中央企业都要针对不良资产管理开展效能监察。
“对历史遗留的资产损失问题要查明原因,认定事实,分清责任;对新发生的资产损失,更要严格责任认定,依法依纪依规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
据悉,此次不良资产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项:
一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检查是否按要求落实不良资产管理的领导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管理职责;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纪委书记是否在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责任。
二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检查是否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建立了不良资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和资产损失日常处理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制度。
三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是否规范。检查对已经认定的资产损失是否制定了继续清理和追索的措施;检查是否分类处置不良资产,处理方式是否规范,处置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
四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过错责任是否追究。检查有关部门是否对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整改建议;检查对违纪违法或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是否按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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