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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慈善捐赠新政出台 全额免缴33%所得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14:36 新民晚报

  “慈善奖励”税收新政策出台,可从2005年1月1日算起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今天上午,记者从市慈善基金会获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已正式实施这一“慈善奖励”新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捐款人可凭“赠款专用发票”到各区县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登记。个人也可以将“赠款专用发票”交给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代为办理。新的慈善捐赠税收措施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和个人过去一年对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都可按照新规予以减免。

  新政策将激发人们更高的捐赠热情。市民金先生原本捐赠帮助了4名贫困大学生,得知这个好消息后表示,他会把去年一年被返还的

个人所得税再次用于慈善捐赠。上海市第二届“慈善之星”、民营企业家周星增说,这是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热心慈善事业的积极肯定,它带给企业“慈善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被返还的所得税无论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还是追加为慈善资金,最终都会有利于慈善之心的发扬光大。

  新老免税额相差多少?

  -如果一家企业向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100万元,按照税率33%计征,根据原来的税收政策,企业可免缴捐赠额3%的税收;那么,企业免缴所得税为:100万元×3%×33%=0.99万元。按照新的规定,企业免缴所得税为:100万元×33%=33万元。

  -如果个人向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1万元,目前上海个人税率共分为9档,若按税率20%计征,根据原规定,个人可免缴捐赠额30%的税收;那么,您免缴个人所得税为:1万元×30%×20%=0.06万元。根据新规定,您免缴所得税为:1万元×20%=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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