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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改革动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15:04 发改委网站

  半月改革动态

  (2006年1月16—31日)

  

  一、农村综合改革

  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落到实处。胡锦涛总书记1月25日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就抓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落实提出五点要求: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掌握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努力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工作切实符合实际、符合农民意愿。二要因地制宜、搞好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从实际和现有条件出发,充分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三要抓住重点、积极推进,坚持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农民生产生活中最紧迫的实际问题入手,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为农民群众多办好事、实事,做到不急于求成,不搞一刀切,不强迫命令,更不能搞形式主义。四要完善机制、形成合力,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宣传教育,使全党全国以及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热情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要总结经验、分类指导,注重抓好试点,及时总结实践,发现典型经验,指导面上工作,不断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局面。

  国务院原则通过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会议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三是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四是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五是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搞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六是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七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药监局、中医药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通知指出,全国试点县(市、区)2006年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通知要求,要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要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同时,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

   二、金融体制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必须坚持国家绝对控股。国务院副总理黄菊1月16日表示,要稳步扎实地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要充分认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必须坚持国家绝对控股地位,确保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要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内控机制,确保股份制改革成果不断巩固和发展。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农村金融。要抓好邮政储蓄机构改革。

  银监会稳步推进银行业改革。银监会日前表示,继续稳步推进银行业改革是今年银监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银监会将出台《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引导改制银行逐步建立以市值增长为目标、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加快落实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协议,推进合作成果和引进技术的转化。同时,将继续推进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指导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机构的改革重组,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和监管,增强租赁行业发展活力。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支持有实力的中资汽车企业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推进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为重点的农村金融改革。

  三、财税体制改革

  财政部将从四个方面深化财政改革。财政部日前表示,2006年我国财政工作将着力从四个方面深化改革:一要继续实施稳健财政政策,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又快又好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结构,发挥政府投资对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持税制改革等体制创新和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坚决制止盲目建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二要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06年将继续保持财政支持“三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并突出在“多予、放活”上做文章。〔一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研究提出烟叶特产税替代方案,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二是完善并加强“三补贴”政策。13个粮食主产省(区)的粮食直补资金在2005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0亿元,全部达到本省(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继续扩大良种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范围和补贴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调整补贴重点。三是积极支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四是推进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10元提高到20元。五是全面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继续落实新增教育、文化、卫生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三要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从2006年起在农村逐步建立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义务教育经费长效保障机制。今后两年时间内,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四要着力支持科技和企业技术创新。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科技经费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完善并积极应用政府采购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自主创新。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日前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确定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程序。二是确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程序。三是确定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程序。四是确定了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年度检查制度内容和监督管理办法。五是对《通知》下发后需要废止的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文件和部分条款进行了明确。

  四、国有企业与垄断行业改革

  国资委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针对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增加了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等内容,使规范改制更加全面和完整。《意见》明确,今后国企改制要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意见》明确了管理层持股问题,强调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同时指出,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且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电监会对电力业务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启动。电监会日前向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颁发了全国第一张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该许可证是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赋予电力企业从事电力业务的法定凭证,也是政府监管机构对企业所从事业务实施监管的有效方式。许可证的发放标志着电监会对电力业务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全面启动。

  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八省区市试点做实养老个人账户。劳动保障部1月19日表示,2006年在总结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试点将扩大到天津、上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8个省区市。对做实个人账户后出现的当期养老金发放缺口,中央财政将给予部分补贴。根据东中西部不同省情,做实办法有所差异:对中西部试点省份做实部分由中央财政划拨75%的补助,地方财政承担25%,东部地区基本由地方财政自筹。

  2006年底以前我国将实行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劳动保障部日前表示,2006年底以前我国将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的是建立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参加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重点要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尤其是“中人”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对于1997年前退休的“老人”,仍然按照原来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并随着养老金的调整同步提高待遇;1997年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与缴费年限挂钩,总体上待遇会略有提高;1997年前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中人”,除了按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账户养老金之外,还要根据他们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定的过渡性的养老金。在改革计发办法之后,退休人员的待遇不会降低,而参保时间长、缴费高的人待遇还会提高。

  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民政部1月24日表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5000万城乡困难群众已纳入到经常性社会救助范围。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二是紧急救助制度,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时对灾民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三是临时性的救助,主要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四是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六、地方改革

  江苏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现场代表制。江苏省对指定的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实行派驻现场代表制度。主要做法是财政现场代表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派驻,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直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这一管理办法建立了重要财务事项联签制度,即由财政现场代表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概算、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价款的支付请求等重要财务事项进行联签。现场代表由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推荐,原工资关系、人事关系、组织关系不变。现场代表有重大事项报告权力,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变动、资金出现缺口或损失等问题,有权及时制止并向省财政部门报告。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股权激励的人员范围应严格限定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应来自于所有股东,不能单纯减让国有股权。股权激励的方式应灵活多样,积极探索股份期权、岗位分红权等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通知》指出,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制订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主要载明以下内容:股本(资本)总额及其股权(份)结构,近三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股权(股份)的来源,股本设置及股权(股份)管理、处置,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有关人员的效绩考核的评价、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等;同时应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说明及企业员工绩效评价等相关的文件、资料。

  辽宁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辽宁省政府日前决定,2006年,在试点基础上,全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业县(市、区)覆盖率要达到100%,参合率达到70%以上。省政府决定,一要提高筹资标准。200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原则上提高到年人均50元以上,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以上,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0元以上。二要努力提高补偿水平。在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分段报销比例,乡、县及县以上定点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下降到100元、300元、500元左右,封顶线提高到1万至1.5万元,让更多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三要探索简便的报销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可由定点机构垫付报销,做到出院即报、方便就近、出具清单、项目清楚,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应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出具转诊手续(急诊除外),发生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再按规定的报销方式进行给付。

   七、其他领域改革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带资承包。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人民银行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今后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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