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出台意见 企业改制类立案更慎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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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00:21 中国经济周刊 | |||||||||
近日,最高人民检查院出台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区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罪与非罪界限。这是否意味着企业负责人不再被理解为企改失败的“元凶”?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李萌/北京报道 “这是一个信号,”山东省国资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蔡忠杰对《中国经济周刊》表
蔡忠杰说的“信号”是指,1月11日,在珠海召开的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这是此次会议上提出的十五条指导意见之一。 也正是这条指导意见,让很多人产生了质疑:“不轻易立案”是否将成为犯罪分子徇私舞弊的遮阳伞?指导意见的言辞是否“未免有些失之于轻率”?这会不会成为一些检察机关不愿“趟浑水”的托辞?他们在企改过程中会不会松于监管? “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其实这是个底线,也就是犯罪的底线,有了这个底线就可以保证不会放纵犯罪。”虽然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认为这个意见合理,底线定的也很准,但是这条意见引发的讨论仍未有定论,仅是刚刚开始。 现象: 企业改制引发的犯罪立案增多 “如果出现失误就轻易立案,对一个企业来说,伤害是很大的。”汪建成认为。 他认为,现在国家正在经济转轨的进程当中,有一些属于违规的问题并不能列入犯罪的范畴。 “我们也的确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有一些企业,一旦被立案,经营状况马上就会滑坡,也会造成工人失业,司法机关办案要考虑它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效果。” 汪教授向记者讲述了他去年参与的一个案件。 “最初的案件定性是很严重的:走私。但实际上是因为一家外企对中国的相关规定不了解,信息出现偏差,于是在海关关税问题上出现了操作失误。这本来是一个违规事件,但定为走私犯罪,实属牵强。” 而且在案件之后还涉及到了一个招商引资的计划,本来该外企已经选中了涉案的中资企业准备收购并进行投资。“但外企看待声誉超过一切,监察机关对该企业立案之后,外企就不准备按照原计划投资了,一笔巨额的投资款面临流产。” 后来监察机关通过了解案情,作出了慎重处理的决定—撤销起诉。“效果非常好,外企通过该事件接受了深刻的教训,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全面的整顿,并追加了对中国的投资。”汪建成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同样的问题在中国企业身上也是存在的,因为中国正在大型的经济转轨过程当中,有一些企业在改革中的失误行为很难界定,轻易给与犯罪的处理显然不妥。 目前,在企业改制问题上,对失误责罚的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很多情况下是只有大原则,但细部难觅其踪。而在“国有资产流失”这顶大帽子的重压下,国企改革的步子已经非常缓慢。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探讨起来非常复杂。”山东省国资委法律顾问委员会蔡忠杰委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前段时间全国范围内由于企改引发的犯罪立案数量很大,但对于涉案的企业负责人是否主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很难探讨,法律也没有很严格的标准界定。“比如出售不良资产,定价1000万也许100万也卖不出去,如果说这是国有资产流失显然有些理由不充分。” 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改制企业的负责人由于“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就被“双规”甚至锒铛入狱。前半生意气风发,后半生凄风冷雨,这样的“前车之鉴”更是让很多后来者望而生畏。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什么事都搞得过于严格,风险就会极大提高,很多人都会望而却步,为了规避风险干脆不搞改革。失去了推动力,经济体制改革自然会停滞,不但带动影响其它领域的改革,需要改革的企业也最终会破产,国有资产也随之确实流失。”蔡忠杰委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出台指导意见,对国家和社会来说都应该是个好事,对于企业来说,法律环境变得很宽松了。 “企业在企业改制或是其它的决策过程中出现失误是很正常的,怎么能够一出现失误就涉及犯罪,如果这样社会上就没有失败的企业了。相关的责任要负,《公司法》等其他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不能动辄使用刑法。”汪建成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经常求助于刑法来解决问题是非常不正常的,刑法只能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如果老是把它当作第一手段来解决问题,并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高检出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企业经济目标所奉行的原则是利润最大化,而且往往不由自主地将获利作为衡量行为价值的唯一尺度。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头脑”,显然意识中更会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而在旁人看来,也更容易“头脑发热”,将追求个人利益的不法行为与企业改制结合在一起。 而从前,司法机关在从事相关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杠杆”,汪建成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实际上以前刑法上虽然有规定,但是什么情况下追查什么情况下不追查并没有明确表述,”针对这种情况,高检将“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作为底线提出其实是一个进步。 检察机关的立案程序,有两个很重要的设立目的,一是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国家的司法资源有限,动不动就通过刑事程序来解决一般事件,首先是浪费司法资源,其次实际上也没有那么多的司法资源可用。如果把这部分资源节省下来用于其它真正的刑事犯罪案件对于社会的实际意义更大。第二就是防止无辜的人或者企业遭到刑事追究,因为案件一旦进入漫长的刑事程序,对涉案人的伤害是很大的,哪怕最终是无罪开释,对于企业更是有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立案程序就像是一道闸口一样,来保证这两个目标的实现。”汪建成教授说,检察机关提出这样一个指导意见是正确的。只要保证了那两个底线,也就不会导致放任罪犯。“这样来看监察机关对立案采取这种慎重的态度是对的。” 那么“不轻易立案”会不会导致很多犯罪活动成为漏网之鱼呢? “我想是不会造成这样的结果的,因为两个底线一旦被冲破,监察机关当然不会坐视不管。”汪建成教授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启动立案程序是要有条件的,就是要有犯罪存在,有犯罪发生。在立案程序启动前,司法机关会对涉案企业和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来核实情况,检察机关也有案件初查程序。指导意见将更加能够考验监察机关对于这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能力。 “我想,指导意见告诉企业家的是:要解放思想敢于去做,但绝不能冲破那两条底线。两条底线的提出其实也是向我们的企业告知了行为准则。” 企业也该自律:决策失误赔偿制 企业在转机改制中,厂长、经理权力相对集中,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机制往往会造成企业在决策上出现误差甚至较大的失误,轰动一时的“三九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三九集团一直是赵新先一人兼四职:党委书记、总裁、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三九集团的发展初期,赵新先一人说了算的方式,对企业的长足发展起了至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弊端也逐渐显露。这也是三九集团陷入后来困境的体制原因之一。 为避免决策失误,有的企业实行了决策失误赔偿制度,对厂长、经理的权力进行相应的制约。 企业生产经营离不开决策。决策是企业兴衰的关键。目前,因决策失误导致企业严重经济损失,甚至长期亏损的现象不为鲜见。企业,尤其是股份制企业,如果实行“决策失误赔偿制”,凡是决策失误,使企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责任人员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其中参与决策的责任人员提出过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可考虑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专家认为,从增强对企业领导约束力的角度看,实行“决策失误赔偿制”是有积极作用的:一是有利于增强企业领导者决策责任心,使企业领导者的决策在承担风险的意识中进行;二是减少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三是使决策者的决策权受到制度的制约和企业职工的监督。 一位北京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理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对于企业的决策失误,如果不是已经产生了比较恶劣的影响,“放在企业内部解决也许更合适”,因为现在不论是法律环境和企业制度环境,以及企业的经营理念都已经比较完善,谁都不希望自己的企业发生决策失误,但如果发生,“能克服危机的最大动力还是企业内部,毕竟这是企业自己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