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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用地流转疏胜于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 07:01 中国经营报

  作者:李乐

  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是最敏感的政策问题之一。近日,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司司长束克欣公开表示,国土资源部门正在制订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甚至以农民参股等形式,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相比先前广东省试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入市流转,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政策,束克欣描述的思路已经有了更大
的突破。

  事实上,在广东省政策开禁之前,有材料显示,珠三角地区建设用地总量中有50%以上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于政策视此类土地交易为违法,珠三角地区的土地供应局势长期十分紧张。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量私下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现象开始出现。更关键的是,流转是在私下进行的,无法可依,其间风险甚大。

  法律的变动永远滞后于社会关系的变动——这是法学最基本的原理之一。当社会关系发生新的变动时,法律就应随之调整,以保证社会各方的公平。因此,面对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私下入市流转已难禁止的现状,作为一个理性的政府,理应将其“阳光化”,将此类流转交易至于公开和法制的监控条件下。

  在先前的《物权法》讨论方案中,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一度已经被写入草案。但十分遗憾的是,在最终公布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当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仍仅包括国有土地,这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若要流转,仍只能通过国家征地实现。

  毋庸讳言,这一瓶颈始终未能突破,与中央担心农用地过度流失密切相关。不过,即便准许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政府仍可以通过分类对待、加强监管的手段保证农用地不发生过度流失。所谓分类对待,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对土地属性区别对待。按照土地管理法的划分,农村集体土地当中还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对于非农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准许流转;而基本农田和耕地则禁止流转。这样既保证了此类交易的低风险,又避免了基本农田和耕地的流失。

  二是对不同地区区别对待。在明确了农村集体用地中“哪类土地可以转,哪类土地不可以转”的基本原则之后,对于不同的区域,也应采取不同的政策。对于土地供给确实不能满足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的地区,可以酌情放宽此类流转的限制,反之亦然。藉此既照顾到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保证了中央政府对此类流转的控制力。

  中国古代大禹治水之所以成功,其关键在于重“疏”而不重“堵”。对于农村集体用地入市流转问题,一味“堵”并不是最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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