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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新规则:被处罚者可申请听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1日 17:5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二月一日电(记者 曾利明)从今天起,中国内地正式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受到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申请举行听证。

  承担着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审批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和规范听证工作,该听证规则明确:

  承办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承办部门应于收到听证申请二日内通知法制部门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制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应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就起草、修订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有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以及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称,施行这一规则,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他表示,听证将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四大原则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也可以在听证中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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