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监管透明度提高监管效率 银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行政许可实施规章答记者问
记者 韩雪萌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四部行政规章,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银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行政许可实施规章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第一,完整性。此次出台的4部行政许可实施规章,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授权银监会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细化。
第二,统一性。为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又不致于使一个规章的内容过多、篇幅过大,将银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程序性要求规定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将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适用的程序、期限按机构类别分别在《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三,审慎性。此次出台的四部行政许可实施规章,在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设定上,始终坚持审慎性原则,制定了具体的审慎性标准。
第四,效能性。此次出台的行政许可实施规章,调整了行政许可方式,简化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了内部审批时间。
问:能否介绍一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该规定共6章37条,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公示、附则等六部分。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规章的目的和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的实施原则和要求、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操作流程以及行政许可行为同时适用其他四部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章申请与受理,主要规定了申请人的申请程序和受理机关的受理程序。第三章审查,主要规定了银监会的审查程序。第四章决定与送达,主要规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决定送达的程序。第五章公示,主要规定了银监会行政许可公示的要求及方式。
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7章144条。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附则等七部分。
机构设立部分,规定了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具体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设立境内各类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设立境外机构的具体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机构变更部分,规定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组织形式、法人机构分立、合并等的具体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机构终止部分,规定了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部分,规定了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要求确定的,中资商业银行现阶段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才能办理的新业务品种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部分,规定了不同法人机构、同一法人机构不同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
问:《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7章158条,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附则等七部分,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的操作流程、申请资料目录和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
机构设立部分,包括新设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法人机构;新设外国银行分行、独资及合资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同城营业网点以及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变更部分,包括外资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转让、调整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营业场所及名称;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地址变更;外资金融机构转入信贷资产及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等。机构终止部分,包括外资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关闭、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关闭及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等。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部分,包括开办人民币业务、电子银行业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等。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任职资格部分,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权限等情况,规定了不同类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不得具有的情形、学历要求、专业知识、经济金融从业年限最低要求等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的操作流程、期限。
问:《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8章140条,分为总则、法人机构设立、非法人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市场退出、调整业务范围及增加业务品种、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附则等八部分。对合作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的操作流程和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机构设立部分,规定了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设立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机构变更部分,规定了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变更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机构终止部分,规定了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部分,规定了现行规章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才能办理的新业务品种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部分,规定了不同类型合作金融机构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不得具有的情形、学历要求、专业知识、经济金融从业年限最低要求等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的操作流程、期限。
问:此次出台的行政许可实施规章及其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如有修订,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从哪些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答:银监会将在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规章及有关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登录网站下载有关内容,也可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咨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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