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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称学校收取择校费将一律按规定征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08:10 北京娱乐信报

    财政部和税总加强教育劳务税收征管

  信报讯 (记者 贺文华) 记者昨天从税总官方网站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等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的税收管理。其中,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这一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中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而对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此外,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而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在免税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而对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各类学校还被要求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将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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