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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将向出资人上缴国资收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11:20 新京报

  财政部、国资委今年着手编制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并将影响企业上缴收益方式

  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昨日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国资委从今年起着手编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央企将开始向其出资人上缴收益。

  中国国企最初实行“统收统支”,即企业将所有利润上缴财政,然后再从国家财政那里获得投资、亏损所需的全部资金。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企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央企将开始向其出资人上缴收益。

  “国资委与

财政部在原则问题上已达成一致,由财政部负责编制国有企业总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编169户中央企业的预算。”李荣融在当日开幕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今年要抓紧做好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相关工作。各地国资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已经试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使用。

  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进行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其中北京市对所出资企业的收益收缴已全面推开并顺利完成。李荣融说,今年要抓紧做好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相关工作。各地国资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已经试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使用。

  另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针对央企即将向出资人上缴收益这一情况,国资委相关人士透露,能源和电信等国有独资、企业经营良好、盈利丰厚、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的部分中央企业,将率先考虑列入首批试点单位。

  相关新闻

  黄菊批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

  据新华社电昨日,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对会议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体系,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黄菊指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加大股份制改革力度,实现体制机制创新。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方针政策,切实担负起责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体系,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努力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相关数据

  央企去年利润超6200亿元,大幅提高,同比上涨27.9%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昨日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透露,2005年,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67312.9亿元,同比增长19.8%;实现利润6276.5亿元,同比增长27.9%。

  到去年12月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0.6万亿元,同比增长15%;净资产4.6万亿元,同比增长18.1%。

  此外,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008户企业,去年前11个月实现销售收入27953.8亿元,同比增长20.3%;实现利润1318.7亿元,同比增长10.6%。到去年11月底,这些企业资产总额61168.4亿元,同比增长13.3%;净资产23367.1亿元,同比增长7.7%。

  政策解读

  编者按:国资委近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大型国有企业通过增量持股的方式持有企业股权,但是不能控股。(详见本报昨日A23版)昨日,针以该《意见》,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昨日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今年要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就此,本报记者昨日采访相关方面进行进一步解读。

  管理层持股是国企改制出路之一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微观室主任韩朝华对本报记者表示,国资委的新规在一定程度上是对2005年4月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提出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投资的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的一种反向补充。国有企业想让管理者持有一定股权,这是国企改制的出路之一。

  在去年4月国资委的规定出台后,曾经使国企改制出现一定程度的停滞。但辽宁等地方政府仍坚持在政策边缘进行实施操作。国资委的新规也是对实践的一种肯定,表明了国企改制的客观必然性,即使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暗箱操作导致国资流失的现象。但现在看来改革的根本方向是正确的,是实践的客观需要,而一些观点认为前几年的国企改制造成了国资流失从而全面否认国企改制是偏激的。

  过分理想化的改革从来都不存在,国企改制和改制中出现的问题都是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必然。

  本报记者 王冰凝

  《意见》意在规范管理层持股暗流

  百慧勤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管维立认为,这个《意见》可能是针对地方大国企管理层收购的实际情况而出台的一个规范。在那些不属于中小国企范围,又不属于超大央企的国企中,管理层持股或者收购的现实压力是存在的。

  “这个《意见》往高说是MBO,往低说是股权激励,但实际上,它的意义远没有‘解禁’或者‘突破’那么宏大”,管维立说,这个《意见》只能看成是一个应时之作,方向上并不见得正确。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于宝钢、鞍钢、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大国企,股本过大,利润主要来自垄断行业和资源行业,管理层持股其实毫无意义;而对于那些国有股要退出的行业,不管其规模,如果可以卖给外资、卖给民企,为什么不能卖给管理层呢?

  管维立认为,《意见》中所指的“大型国企”,不能只以规模和统计口径计算。

  “实际上地方上的大型国企管理层持股暗流涌动,《意见》不过是一个被动出台的规范”。

  本报记者 吴敏

  《意见》配合大型国企海外上市

  研究国资问题的学者、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认为,刚刚出台的“允许大型国企管理层在增资扩股时持有企业股权”实际上是配合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尤其是海外上市。他说,随着国资委鼓励大型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完成境外或者境内上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所指的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措施是上市前大型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环节。

  此外,刘澄指出,“管理层增量持股”意在股权激励,并不等于管理者收购(MBO)。增量持股是通过一种期权的形式来给管理者一种承诺:只要努力经营、恪尽职守,就有可能获得高额的回报,是其人力资本价值的体现。大型国企海外上市已经普遍实行经理层持股计划,国内还没有铺开。

  随着大型国企上市计划步伐的加快,国资委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以平衡国内上市大型国企和海外上市大型国企管理层之间的薪资差距。

  本报记者 王海林

  电力企业操作难度很大

  大唐国际一研究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国资委新规允许管理层持股大型国企,同时严禁管理层控股。从国有企业改制的整个进程来看,总体上如果管理层持股方式恰当,对于企业本身是一件好事,因为持股本身对管理层就会产生激励与约束作用,促使其管理层更加负责任。

  但是,新政策激励企业管理层的同时,又有可能会引起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出现。管理层持有一定股份,可能会引起企业员工的心理波动和对未来的难以预期。政策允许管理层持股不如允许所有员工持股,同时对不同行业实行更加具体的操作方式。

  该人士指出,像电力行业具有较强的行业特殊性。

  一方面它是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一家电力公司往往资产上百亿,另一方面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不论对其实施管理层持股还是所有员工持股,政策上都比较难以实施。因为如果单纯在电力集团的上市公司层面实施,对于集团公司显然不公平,但如果让这个集团公司来做,资产和人员如此庞大,很难操作。

  本报记者 王冰凝

  大型国企管理层无力“增量持股”

  尽管新政策只是为管理层持股开了个口子,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总裁郑培敏仍掩饰不住内心的兴奋,他说:“有一家企业(管理层)想做增量持股,过去政策还没有明确,便一直不敢做。现在文件要下来了,我可以打电话告诉他们可以做了。”

  像上海荣正这样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在少数,他们透过《意见》中严格的限制性语句,仍旧嗅出其中的“商机”。他们大多渴望将自己的客户群从中小企业拓展到大型国有企业,而中小型国有企业的MBO(管理层收购)早已放行。

  但是在记者的采访中,很多专家都对大型国企是否需要推行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政策表示质疑。

  “当前国企的利润主要来自垄断行业以及资源行业,而不是来自经营改善带来的业绩提升。”管维立坚持认为,外界普遍夸大了大型国企需要激励机制这个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则表示:“大型国企按照划分标准,总资产3亿元以上,净资产上亿元,管理层能有多少钱去做增量持股呢?”

  据《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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