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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后的公司法有关职工权益条款的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7: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在公司治理中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公司法》修订,增加了新的重要内容,其中很多涉及到职工权益,而且有重大突破。这为在公司治理中更好地保护和实现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公司法》增加的涉及职工权益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制度化保障形式,保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包括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责任。公司虽然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是社会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原来规定,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保护职工的权益。现在,增加了公司必须与职工签订

劳动合同,参加
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通过集体合同制度,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原来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的劳动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邀请其列席有关会议。现在修改为,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前述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十七条)。

  增加补偿金种类,保护劳动债权受偿。在公司解散的财产处理中,增加了支付给职工“法定补偿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原来,只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此外,还增加了公司变更中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九条)。这包括承继相关的劳动债务。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建立职工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渠道上有重大突破,实现职工的参与权利

  加强对公司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制约。修订增加了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约束力的范围(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这些,不仅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为职工及其代表通过职代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途径实现参与权利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所有公司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通过工会、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定民主程序。修订后的第十八条第三款,把原来规定的公司研究决定经营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修改为“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一项重要的修改。这就是说,任何公司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需要执行法定的民主程序———听取工会的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之前,“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修订之后,依据《公司法》的“第十八条第三款”,企业民主管理的范围,就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公司。这是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公司民主管理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

  职工监事有法定最低限额,通过确定民主形式产生,监督职权有新的增加。原来规定监事会中要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现在明确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同时,还把原来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为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不仅如此,监事会的职权有了新的增加(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职工监事,应当与监事会一起履行好这些职权。

  职工董事的设置范围可以扩大,通过确定民主形式产生,董事会“一人一票”集体决策。原来只规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这次增加,“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第四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零九条)。而且,“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虽然这些扩大职工董事设置的新规定属于任意法规范,但对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职工参与权会有引导和促进作用。这也可以称之为,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公司民主管理在立法上的又一个重要突破。此外,增加了董事会决议表决的规定,明确实行一人一票(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可以增加非资本比例,决策和管理人员报酬信息应当披露。修订还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的内容(第四十三条)。因为,只以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可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之间的合作。因此,增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新规定,即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不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这也为能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反映公司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此外,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这是指向证券市场进行的社会信息披露,同时也是向公司内部职工的参与信息披露。

  公司解散的清算涉及劳动债权,职工代表应当参与。第一百八十四条增加了这样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其中,涉及到两类清算人,即法定清算人和选任清算人。在确定选任清算人时,由于《公司法》没有限定,实际实施时应该考虑劳动债权人———职工代表的参与。其实,《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顺序清偿”的原则,“先债权后股权”、“人权优先于物权”,保障职工劳动债权的受偿是有依据的。同时在清算的参与环节考虑职工代表仍然是必要的。

  三、公司扩大出资方式,在建立职工与公司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方面有突破,这有助于实现职工的参股权益

  职工股份设置有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除外情况”。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包括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除外”。法律允许这种情况,主要是便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而且,通过职工参股权的设置,有利于建立职工与公司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机制。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排除职工股份的设置。本次《公司法》修订仍然坚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与人合兼有的性质,“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四条)。而“五十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法》实施以来,通过组织职工持股会等实行职工参股,属于法人股东。

  与职工相联系的出资财产形态可以扩大。修订增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这就扩大了非货币出资形式,而且为今后更多的财产形态用于出资留下了余地和空间。这与职工参股权的联系在于,职工的劳务、信用、技术诀窍等,都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都有可能成为用于出资的财产形态。

  职工可以凭借劳动获得资本收益、股权收益。修订还赋予公司股东或章程不按出资比例或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意思自治(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不按出资比例或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就是允许按照非出资比例、非持股比例分配。这种分配,往往与职工的利益相联系,而且往往有利于职工的利益。如果职工按照非出资比例、非持股比例分配得到利益,属于非资本、非股权收益。换句话说,是职工凭借劳动获得了资本收益、股权收益,也是一种参股权益。

  职工参股权益与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联。上述职工参股权益表明,公司职工在公司中不仅仅是劳动者,还可以是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参与者。因此,公司职工除了保护和实现自身利益外,应当关心和保护公司的利益。修订中,增加了保护公司利益的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上述事项中发挥作用,是实现职工参股权益的重要内容。

  法律的修订固然重要,但修订的目的在于施行。公司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主体,《公司法》的修订为中国公司工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工会需要参与《公司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制定《公司法》实施细则,开展法律宣传、组织干部培训、进行试点、总结典型、开展理论研讨和政策研讨等。这样,才能使《公司法》得到更好的施行,又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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