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管理层可持股但不能控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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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14:23 新闻晨报 | |||||||||
国资委对国企改制焦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管理层成员不得持股5种情形《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制订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管理层成员持股问题,《实施意见》虽然肯定了其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也做了相当严格的限定,同时规定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对于什么样的管理层成员可以持股,《实施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实施意见》还规定,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今后,国资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修订,并就某些环节、问题陆续进行规范,出台单项文件。 《实施意见》中的“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