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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11:49 北京日报

  国资委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齐中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意义和具体规定等,国资委负责人22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这位负责人说,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改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有的地区贯彻落实《意见》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现有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制订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进一步防止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细化《意见》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促进改制程序进一步规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增强规范改制的全面性、完整性,在《意见》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规范企业管理层持有股权等内容。

  他说,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意见》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环节做了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理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

  二是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实施意见》规定,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并对有偿使用的费用计算进行了规范。

  三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改制凡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明确其处置方式,且不得单独转让。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同土地使用权一样必须评估作价,没有进入的必须有偿使用。

  他介绍说,《实施意见》对广大职工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方面也做了规定。如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等。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要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改制企业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对外界关心的管理层持股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规范的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持有企业股权。管理层持有企业非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我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

  他说,《实施意见》明确,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必须严格控制。

  一是持股的管理层成员需具备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是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二是这种行为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且包括各成员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三是管理层增资扩股的操作过程必须规范,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四是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五是管理层成员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等五种情况的,该成员不得持有企业股权。

  他最后强调,《实施意见》发布后,规范改制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主要规定大部分都已明确,今后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并就某些环节、问题陆续进行规范,出台单项文件。因此,就目前出台的规范改制的规定看,基本能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只要严格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就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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