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管理层可持股不能控股 三项规定堵塞漏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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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7:41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制订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管理层成员持股问题,《实施意见》做了相当严格的限定,同时规定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严控管理层控股
对于什么样的管理层成员可以持股,《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实施意见》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五是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三项规定堵塞漏洞 为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意见》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环节做了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理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 二是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实施意见》规定,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并对有偿使用的费用计算进行了规范。 三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改制凡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明确其处置方式,且不得单独转让。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同土地使用权一样必须评估作价,没有进入的必须有偿使用。 企业改制须保障职工权益 此外,《实施意见》对广大职工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方面也做了规定。如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等。 《实施意见》还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要继续履行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改制企业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