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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国资流失 改制方案从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 王京韬 22日北京报道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要求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
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对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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