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管理层持股闸门重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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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王京韬 22日北京报道 国资委《实施意见》规定不得控股或相对控股须提供资金合法证明 一直备受关注的国企改制再次迈出关键步伐。此前曾经被搁置将近一年的国企管理层持股计划令人瞩目地得到批准。
来自国资委的消息证实,国务院日前正式批准国资委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据信该《实施意见》将成为新一年国企改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允许大型国企管理层成员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持有企业股权,该文件同时限制了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而《实施意见》明确指明“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而“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此前出于防止国企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国资委和财政部曾经在去年4月共同发布文件叫停大型国企的M BO,当时明确强调: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投资的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曾经喧嚣一时的“郎顾之争”曾经使社会对国有企业改制产生了广泛的讨论,而管理层持股则是争议的焦点话题之一。 此次重开管理层持股闸门,针对国企管理层持有企业非控股股权是否具有激励与约束作用,如何避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对此间媒体表示:“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大型国企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管理层持股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中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 针对外间对国企管理层M BO的怀疑,国资委进一步解释说,《实施意见》将从5个方面“严格控制”管理层持股。 这5个方面是:持股的管理层成员需具备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是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持股行为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且包括各成员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增资扩股的操作过程必须规范,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等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管理层成员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该成员不得持有企业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