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月20日电 (记者 杨金志) 《公司法》修订专家组成员、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法学家江平日前在第一届“上海法学会论坛”上谈到,修订后的公司法有两大亮点:给了公司更多自由空间,对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更加有力。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公司法》开始实施。
江平说,新《公司法》降低设立公司门槛。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明显降低,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设立股份公司不再需要国务院或省部级部门批准。
他认为,降低设立公司门槛透露了三个重要信息:设立公司的门槛低了,风险要由与公司打交道者自己决定;看一个公司的信用,不能只看注册资本,交易者还要看交易对象交易时资本和总资产;虽然注册资金的门槛降低了,但是出资不实的刑事、民事责任没有改变。
新《公司法》将“非专利技术”排除出出资形态,并在列举出资形态后加了一个“等”字,其含义有三重:是货币形式、可以转让、法律法规不禁止的。
江平说,过去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太多,公司章程基本上是格式化的。这次公司法修订,任意性规定大大增加了。
比如有关股东权利方面,规定股权可以转让。有关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三会”权限,原来是法定主义,现在则由当事人自行规定。
他还说,公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股东问题的核心是权利平等。可以保障实现这一原则的措施,其中一些已经在新《公司法》中有所体现:
第一,禁止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如因关联关系造成损失,要赔偿损失;第二,持异议少数股东有退股权;第三,公司为奖励职工,可以在股票市场买回部分股票,但是不能超过5%,必须在一年内脱手,否则会形成公司自己持股的情况;第四,遇到严重困难的前提下,只要有10%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第五,用累计投票制代替比例投票制,这样可以确保小股东集中选举一人或若干人,拥有自己的代言人。
江平表示,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加强了对高管的监督,具体体现为:监事会可在股东会上提出罢免不称职的董事或高管;如果董事会不决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可以召集;董事、高管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特别是违法犯罪造成损失,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起诉,等等。
他认为,修订后的公司法体现了股东风险大于债权人的原则。例如,实行大陆法系所称的“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八个字至关重要。如果清算期间法人不存续,公司债权债务无法真正清算。
同时,中介机构责任加重。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有问题,新《公司法》在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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