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药价格监管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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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4:19 发改委网站 | |||||||||
加强医药价格监管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上海市物价局
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百姓热切的呼声,也是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委(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针对看病贵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不断完善医药价格管理,加强医药价格检查,规范医药价格秩序,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我们的做法向大家做一介绍。 一、加强医药价格监管的方式和采取的措施 (一)改进价格管理,坚持标本兼治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医药管理总体框架,针对医药领域中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扩大了管理范围,逐步形成了具有上海特点的医药价格管理方法。一是改革药品管理办法,处方药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我市日常药品价格实行由行业协会初审,市物价部门统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管理办法,凡在我市销售的处方药均纳入管理范围。二是梳理一次性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逐步进行目录化管理。2003年我市开始对一次性和植入型医疗器材进行价格管理,对一些价高量大的医用器材先纳入管理范围。目前已公布7种植入型器械和28种一次性器械价格,争取今年将所有进入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材全部纳入管理目录。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修订医疗收费价格目录。目前,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的是1997年制定的标准,已不能适应医疗技术发展的需求。针对这一状况,我局已会同卫生等部门初步完成了2005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在保持综合类服务价格稳定的同时,降低常用检查类收费标准,对手术类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提高中医类收费标准,确保全年医疗类价格总水平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二)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能 医药价格是近几年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价格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自2000年开始,我市连续开展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在检查的组织实施上,不断探索创新,以求实效。 1、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看病贵”的问题是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反映,治理医药行业乱收费涉及面广。为了整合各方资源,降低行政执法成本,近几年我们采取以物价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方法。一是联合部署,分工协作。2005年我们会同卫生、医保三部门联合发文,共同部署,做到统一步骤,分工协作。在检查中,物价部门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卫生、医保部门重点从加强医德、医风、保障医保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加强监管。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每星期召开通气会,沟通检查情况,统一政策口径,形成检查合力。二是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医药价格项目、品种繁多,而专项检查时间紧,执法力量有限。因此我们采取重点突破的方式,依据群众投诉以及2004年医药专项检查的情况,确定医疗服务收费的检查重点为骨科、放射科、妇产科、手术室、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药品价格的检查重点为22种降价药品、中标药品、医院自制药剂价格执行情况,同时我们汇总了从2004年以来有关医药方面的举报,分发到各检查组,要求各检查组对举报中的问题重点进行复查。三是“距离监督”,分类检查。在被查单位的确定上,我们探索“距离监督”的方法。对投诉较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单位实施“近距离监督”,进行重点检查;对去年以来零投诉的单位、政策执行较好的单位,实施“远距离监督”,不列入检查重点。 2、创新方式,务求实效。为顺应形势发展,在检查中我们注重方法创新。一是倡导价格诚信,提高自律意识。在自查阶段,引入诚信承诺机制,要求各类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对自查情况做出承诺,同时在处理上体现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二是发挥价格工作督察员作用,拓宽沟通渠道。医药价格是社会敏感的话题,为进一步拓宽与社会、群众沟通的渠道,连续两年,我们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保委成员、新闻单位人员等组成的物价督察员队伍参与检查。三是主动接受监督,规范执法行为。2004年印发了“回访调查表”,2005年印发了价格行政执法“反馈意见征求表”,由被查单位填写后直接寄往委纪检监察室。被查单位可就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工作成效、廉政建设,以及对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是监督管理互动,促进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政策性强,在检查中,安排相关管理处室参与,就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政策给予支持。同时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要求执法人员对医药价格政策执行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政策、加强管理的建议。此外,对一些常见病种的收费状况进行调研,为开展单病种收费试点做准备。五是加强后续监管,指导医药单位健全内部管理。对每个单位的检查结束后,我们增加情况反馈环节,将检查的情况向被查单位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听取意见,宣传政策,帮助其制定整改方案,强化自身建设。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公示制度。我局与卫生部门联手,在全市的所有医疗单位推行医疗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各医疗机构将常用的药品零售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式电脑、价目表等进行公示。门、急诊药品收费明细帐单制度要求向就诊病人提供发生的各类医疗服务及药品的单价、数量和总价,并将明细账单打印在收据副联上。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要求对病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每天提供查询或者明细账单等服务。这些举措,在检查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医药价格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往往通过收费行为看政府管理能力,看社会和谐公平,因此做好检查工作意义重大。而医药价格管理涉及面广,业务性强,部门联合检查声势较大,威慑力强,业务互补。如对大处方、乱检查的行为,不仅能从合法性的角度,也可从合理性的角度进行查处纠正,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更有利于解决“看病贵”的问题。 2、有利于被查单位建立自律机制。被查单位是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价格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规范其行为。通过引入自查诚信承诺机制,强化后续监管,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规范行为,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增强。2005年自查表回收率达100%,自查中查出问题的达100%,自查违法金额也较往年大幅提高。某三级医院为了降低一次性材料的价格,主动撤消了原下属“三产”公司,减少了加价环节,让利给患者1000余万元。 3、有利于价格政策的完善。医药价格管理中,由于客观因素往往导致政策在执行中存在偏差,价格监督检查直面各具体行为,提出的建议针对性较强。如我局根据2004年检查中提出的建议,对钼靶检查费进行了明确,同时加快了一次性材料价格的公布,促进了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的逐步完善。 4、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法制社会对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通过制度设计使执法人员更加注重自身形象,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形成对行政执法过程的有效监督。从两年反馈的情况看,被查单位对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廉政建设等方面都给予了较好评价。 5、有利于取得社会的共识。医药价格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群众对乱收费的成因也容易产生一定的误解。我们在检查中邀请由各方面组成的督察员参与,使他们对医药单位中存在的问题有了更为直接的感受,增进了对医药价格监管的了解和支持,也通过他们在不同的层面进一步宣传了价格工作。 二、初步成效 从总体看,我市的医药价格监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乱收费行为得到坚决查处,群众投诉下降。 经过连续多年的整治,我市医药价格秩序渐趋规范,价格违法行为呈下降态势。2004年全市共查出医药违法金额995万元,较2002年的2100万元,2003年的1360万元,有了大幅下降。群众投诉率逐年减少,2004年受理医药价格的投诉共286件,较上年下降31%,2005年1—11月共受理185件,较去年同期下降29%。 (二)公示制度全面执行,价格和收费透明度提高。 目前,我市一、二、三级医院全部实行门、急诊药品收费明细帐单制度、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方便了患者查询及监督,大大增加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三)医药单位健全了价格管理制度,行为逐步规范。 经过多年整治,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对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的意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加强了内部价格管理,不少单位成立了由分管领导、财务科室等组成的物价工作小组,设立了专(兼)职物价员岗位,严格了收费、价格调整的审批程序,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医疗单位原来多发的一些价格违法行为逐步得到纠正,如同一部位手术第二个手术减半收费、不得向住院病人收取1元以下的治疗费、单纯输液病人不得参照留观病人收费等规定得以较好执行。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在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 1、保持高压态势,保证医药价格政策的落实。 配合《上海市医疗服务价格(2005版)》的实施,继续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严查乱收费现象,降低患者医药负担。配合药品调价政策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价及时、准确。加强对民营医院的收费监管,探索从制止价格欺诈的角度,查处民营医院乱收费。 2、发挥价格举报的引领作用,加强日常监督。 在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的同时,通过举报线索,由点及面,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规范一起,使检查从集中检查向常态监管转变,从检查面广、内容浅,向“准、深、透”转变。 3、加强工作调研,深入剖析医疗单位收费状况。 选择部分医疗单位对收费项目、金额、常见病单病种收费情况;药品占收入的比重、常用药、招标药品的使用情况;收费的支出状况;价格管理模式、流程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通过解剖麻雀,促进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更趋合理。 解决看病贵的问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将继续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和我市三医联动改革总体部署,结合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范医药管理,扎实做好工作,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