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会2大类11项目获税收优惠 收入将全部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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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09:19 新闻晨报 | |||||||||
周凯 国税总局为世博会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6年正式实施。在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7大类税种中,世博会将享受免税、先征后免等优惠政策。这是笔者昨日从国税总局获得的消息。
国税总局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分成了2大类:涉及世博局和世博集团的优惠政策共有5个项目,涉及国际展览局和世博会参与者的优惠政策共有6个项目。 门票场租免征增值、营业税 对于世博局和世博集团而言,一项重要的免税项目是: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以及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其余免税或者先征后退的项目包括:世博会纪念邮票收入、世博会纪念币、境内外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等等。此外,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于世博会的无偿捐赠收入、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以及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世博局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也可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这是否意味着,届时会出现部分价格与香港同步的化妆品,目前还不得而知。 个人赞助可免个税 国际展览局和世博会参与者也可享受到相关优惠。其中,国际展览局取得的本届世博会门票分成收入,可免征应缴纳的所得税。 在赞助环节,国税总局的优惠政策几乎囊括所有主体,无疑将调动各方捐赠的积极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都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而对于外籍工作人员和专家,国税总局也制定了细致的优惠政策:世博会举办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各参展国外籍工作人员,在世博园区内从事世博会参展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受上海世博局聘请,参与世博会注册报告、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外籍专家所取得的由上海世博局支付的咨询费或劳务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更重要的一条优惠政策可能会提升世博会园区内的开发热情。国税总局规定,在世博会结束前,对世博园区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已征收税款不予退还 文件显示,这些优惠政策已经得到国务院批准,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文件的下发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 国税总局特别强调,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由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执行时间较长,国税总局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新出现的涉税事宜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国税总局表示,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将有助于我国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充分显示我国改革开放成果和弘扬“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本届世博会主题,促进各国和地区间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成果的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