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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限制豪宅2套房征高税物业税尚在研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07:14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郭永刚)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束克欣日前透露,购买第二套住房将可能被征高额不动产税。但有关专家认为,该办法可操作性不大,因为购买房地产的时候,如果变更业主的名字,就可以成功规避高税收。在今天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就此提问:国家税务总局如何在技术上解决这些问题?

  “房地产税收政策方面还有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积极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说。

  王力说,要分清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自有住房和投资性住房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的政策导向是,对于非普通住房,尤其是一些所谓的豪华住宅之类,要从政策上加以限制;对于居民个人自用房的交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于投资性和投机性的住房,也要加以限制。

  据悉,我国去年对

房地产的有关税收政策做了调整。从去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要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购买的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再卖时,可以免征营业税。同时还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
契税
的政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王力透露,国家税务总局现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

房地产税改革和推进物业税进行研究。目前已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创造征管的条件。

  据了解,我国目前在房地产的拥有和使用环节,对外资单位、外籍个人和内资单位、中国公民分别只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且征收的范围目前也仅仅只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王力说,目前我们对外资单位和外资个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对于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征收的房产税,是按照房产的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之后的余值或者是租金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的面积和适用的税额来征收的。除此以外,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还征收一些税费,这样就存在内外税制不统一、房和地分设税种、计税依据不合理、税基比较窄、对房地产征收的其他费用比较多等问题。

  “开征物业税有利于解决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的问题。”王力说,物业税将按国际上通行的评估制征税。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也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

  “但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技术问题和征管问题还很多。”王力说,国家税务总局正按照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稳步地推进物业税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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