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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明:2006年内贸立法仍是重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14:2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滕晓萌

  北京报道

  “内贸流通法律就像一棵树,慢慢地在形成,我们期望五年之后,这棵树轮廓已经完备,然后我们再不停地为其添枝加叶。”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用颇为诗意的语言描述商务
部在未来几年的立法工作。

  2005年,内贸立法首次成为商务部立法工作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一批法规纷纷完成起草、送审或出台。按照商务部2005年立法规划初步制定的《建立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中国市场流通法律体系将从小到大,在3~5年内初步建立。

  1月12日,尚明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2006年,内贸立法仍然是商务部立法领域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流通基本法仍是难点

  《21世纪》:商务部2006年在内贸方面会出台哪些法律?

  尚明:现在《反垄断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正在国务院进行后期审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也在国务院审议,《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管理条例》我们也已经上报国务院,但是由于这将和国家应急管理体系衔接,所以有待国务院统一安排。《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今年重新修订后也会出台。

  在法律起草方面,我们已经将今年的几部条例以上法律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有一类的,也有二类的,但是由于立法资源有限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可能会有小调整。另外,我们还将出台一批涉及流通方面的部门规章。

  《21世纪》:按照《建立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商务部在未来几年内还会制定哪些法律?

  尚明:《建立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确立了以市场流通基本法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商业信用信息法律制度“五大支柱”。我们认为这五个方面基本囊括了流通领域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其中,市场主体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经纪人、交易市场、商会与行业协会、商事登记;市场行为包括连锁/特许经营、无店铺销售、电子商务、物流、商时代理、佣金代理、商事促销、分期付款销售;市场秩序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事交易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价格;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包括商业网点规划、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业、市场流通促进;信用管理包括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

  可以说法律框架的实施还有待于论证,其所列的各项内容也不是孤立的。我们立法的时候会整体地看待这一框架。比如我们就市场主体问题,不一定非要搞一个独立的规则,可能在某一个较为全面的法规中包括了主体的内容,也包括其它内容。有可能一部法律同时包括了市场主体、市场监测、信用等各个方面,也有一些法规比如《典当管理办法》只涉及一个行业。

  我们希望可以将流通方面涉及到的问题都囊括进这一框架,但是很多问题用一部基本法律解决,还是分门别类立法,这还涉及到立法技术问题。目前我们并不知道框架中大概会涵盖多少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如果这些方面在未来几年内都基本确立的话,流通法律体系应该就基本完善了。

  《21世纪》:你们目前在框架制定中遇到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尚明:现在商务流通领域要不要建立基础性法律是要研究的问题。我们现在在其它领域都有一部牵头的法律,比如外贸方面以《外贸法》为基本法,然后是二级法、条例、规章等,这样才能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但现在我国法律制度是民商合一,《民法通则》解决了很多商事交易的问题。有无必要在民法之外,搞一部独立的商事法,学者们目前还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研究了一些国家的做法,我们也曾经去调研《深圳商事通则》,但目前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看法。虽然理论方面有不同的看法,但我们还是坚持研究和论证。出路是要么订立一部可以解决流通领域共性问题的基础性法律,再辅以其它的法律、法规,要么在每一个单独条例中处理这些共性问题。

  《21世纪》:流通的基本法的缺位会不会阻碍整个流通领域立法的步骤?

  尚明:不会。

  现在流通领域立法的要求非常迫切,如果基本法不成熟或不适当的话,我们会出台一些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我们在现在和今后一段时间,可能都以部门法居多。这有两个因素,除了在理论上不同看法外,还涉及到我们的立法资源问题。因为不少问题必须在条例以上级别的法律中才能得到解决,鉴于颁布条例要经过较为复杂的程序,我们退而求其次颁布了大量规章。

  每年我们争取推动出台1~3个流通方面的条例和一批部门规章,为了切实解决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还陆续搞了一些指南、标准等,这些文件虽不带有强制约束力,但是有普遍指导意义,比如美容美发出台了管理办法,里面并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对于美容美发界的规范经营仍然有指导作用。我们到地方调研时,有的工商部门就是拿这个规定管理美容美发行业的。

  公众可对立法项目提出建议

  《21世纪》:流通立法目前为何如此受到重视?

  尚明:改革开放前,我们一直实行计划经济,流通领域中大量实行配给制,当时的管理手段是通过计划、发文件的方式进行。中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流通方面也曾有很多改革,就机构方面,先后有商业部、物资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等,就理论问题,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理流通,一直都有不同看法。

  由于上面所谈的原因,流通领域尚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2003年,经贸委一部分和外经贸部合并,成立了商务部,商务部成立之初,就意识到应该把流通领域的立法尽快建立起来,市场经济从某种角度讲,是法制经济,流通领域也是如此。

  我们当时做的第一个工作,就是清理法律法规,一是摸清自己“家底”,二是看看哪些法律法规和世贸规定相抵触。在短短半年中,清理了1000多件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其中有一些甚至是我们在图书馆和个人手里拿到的,很多文件已经过时了,甚至还有上世纪60年代的文件,都还没有声明作废,很明显需要一套新的东西去代替。

  清理完了之后,我们发现,流通领域法律基本上只有一法一条例——《拍卖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尽管《合同法》就确立了合同基本的行为准则,还有《民法通则》、《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盐业管理条例》、《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也涉及到流通领域的交易规则,但并不是专门针对流通制定的。这就是过去流通领域法律的状况。

  我们找了一些专家学者,也和一些法律部门、法制部门进行沟通,想在近几年之内,能把流通的法律基本建立起来,以配合我国市场化过程和市场经济过程。

  《21世纪》:在内贸立法过程中要求最迫切的行业和部门是哪些?

  尚明:我们现在列的行业部门都是比较迫切的,有些是我们自己想到的,有些是公众意见提到的,有的是会上提到的。商务部网站上有一个“公众留言”栏目,今年提到很多关于废旧物资回收这一块,而去年关注最多的是生猪屠宰和酒类管理,这些都是地方管理中经常出问题和空当的部分。同时,特许经营、农村市场批发、商业网点建设、汽车都是大家关心的。我们根据实际情况也在不断调整。

  《21世纪》:公众的网上参与会对内贸立法带来多大影响?

  尚明:我们立法一直在加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在法律出台之前,我们除了调研、召开包括专家和业内人士的座谈会,还会把草案发到网上去征求意见,甚至在出台之前,最后一稿还要征求意见。

  几乎每个条例都有这种例子:我们根据公众网上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为例,老百姓非常关注“放心肉”等问题,大家反映很多地方管理和执法仍然存在问题。由于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一些地方成立了联合执法队,直接隶属于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等,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当我们将草案放到网上之后,很多人就应当如何管理出谋划策,如果觉得有道理,我们就会采纳。

  另外,我们也会搜集所有地方现有法规进行分析,和参考其它国家做法。《反垄断法》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05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一个国际研讨会,把美国、欧盟等专家和各个部门都找到。我们起草过程中也不断征求意见,包括在网上和研讨会,每次征求意见都会做一定幅度修改。

  我们立法参考时并不只限于一个国家,比如畜禽屠宰方面,我们会找欧盟、美国这样发达国家的例子,也会找印度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例子,还有一些巴西、澳大利亚这样畜牧业发达的国家。

  立法强调引导市场

  《21世纪》:地方调研的时候一般会侧重哪些问题?

  尚明:我们调研的时候比较看重当地特色。深圳经济发达,流通领域相对比较先进,所以我们在那观察流通方面的条例。我们也去过成都,很有特点的一个市场,当时是考察连锁经营的情况。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都有各自特点,比如我们在深圳和西部听到的声音就完全不同,深圳认为市场经济应该开放,政府不应该有太多管理,但是西部希望加强政府引导力量,加大管理力度。所以我们会和地方的商务部门或企业等多交流。

  《21世纪》:那么立法时会涉及到各地地方利益问题吗?

  尚明:我们现在的立法主要处理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基本不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平衡或不平衡,像直销管理条例这样,很多是备案等程序问题,不涉及权力问题。市场流通方面我们主要是看了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办法,基本也是强调市场,而不是注重管理、许可,更多的是引导市场正常健康发展。

  《21世纪》: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协调商务部与地方以及其它部门的关系?

  尚明:在国家有关法律出台之前,我们鼓励地方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自己制定一些法规,但是地方的法律法规不能和上级法律相冲突,各个地方在实际操作中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目前地方政府对于商业立法也很积极,体现最明显的就是酒类管理,很多地方也一直呼吁国务院早日出台条例,在此之前,他们都制定了自己的酒类管理办法。我们也将出台酒类管理条例,但由于上报国务院审议需要一段时间,所以我们去年先出台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工商部门在商务活动中主要进行市场监管,所以我们制定的法律会有很多需要工商部门操作。比如按照《直销管理条例》,企业在商务部备案,但是如果搞违法行为,是由工商部门依法去查,我们和工商在市场管理上主要是上下游关系,立法上没有冲突。

  同时,在法律框架内的所有立法也并不都是商务部主导的。我们期盼的是国家商务立法的完整和可操作性,但有些立法项目要靠有关部门的配合,比如价格和价格立法是发改委在做,我们不直接管价格,再比如市场流通过程中知识产权出了新的问题,我们会给知识产权部门提立法修改建议。

  靠大家的努力,再未来的几年内,初步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还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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