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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先生的良苦用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03:58 每日经济新闻

  叶檀每经评论员[2006-01-17]

  巩献田先生何许人也?为避免争议,笔者全部引用某财经媒体的介绍,“北大法学院博导。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在朋友的推荐下,巩献田初次参与《物权法》的讨论。之前,他的研究领域是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概论和政治学”。恕笔者孤陋,巩教授在他的专业领域耕耘时,笔者不知有这一位大学者,而在他
关于物权法的公开信出炉后,不仅笔者,恐怕万千民众都因此知道了这位学者。

  之所以提起巩教授,是因为如下一则新闻———《姓资姓社争论困扰立法<物权法>出台继续延后》。文中透露,《物权法》出台再次延后,出台没有时间表。

  作为规范经济生活的基础性法律之一,《物权法》经过上百次的专家审议、全民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审议,就是议而难决。这其中,巩教授对于《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引起极大反响,居功至伟。说巩教授是让《物权法》“难产”的关键人物之一,不算过誉。

  《民法》、《刑法》与《行政法》并列为现代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物权法》就是《民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权法》迟迟难以出台,反映了目前国内对于各种不同性质财产的地位,歧义极大。

  公有物权与个人物权的地位如何界定,是前者的地位高于后者,还是相反,或者是法律一体保护合法财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比如,巩献田先生就认为,给予公私物权一体保护,是违宪行为,有人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具体而言,“是以保护私有物权为核心,保护公有物权为陪衬;以保护个人物权为核心,保护国家、集体物权为陪衬;以保护个人已经存在的物权为核心,保护国家物权而实际上缺乏、甚至根本没有操作和实现可能性规定为陪衬;以保护极少数人具有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的巨额客体的物权为核心,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目前最低限度的和急需的、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然而客体很小的物权为陪衬”。如此批驳一通后,巩先生认为,“《物权法》(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

  显然,巩先生是以公有财产的捍卫者自居,并且认为捍卫了公有财产,理所当然地就成为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从巩先生的研究方向来看,他对于物权法的具体内容恐怕难有置喙的余地,这一席话更多地是出于义愤。所以,他才说,认可整部法律98%的条款,但不认可其精神和原则。这真是玄妙之语,一般人怕不易懂。

  不知道巩先生如何对待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所以只能选择闭眼不观,闭口不言。

  巩先生还面对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就是如何解释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的公权对于私权的侵占。当然,按照巩先生自洽的逻辑之一,这正是“生产资料私有化酿成的祸害”;按照另一个逻辑:国有资产本来就是全民财产,被征用了之后,还是属于全民,每个人都拥有财产权,所以,这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早有论者指出,《物权法》“最终要以法律的名义为这二十五年改革的结果做一个再确认”,《物权法》真正要确认的,其实是在这个伟大的改革过程中所发现的更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知识,以及公认的先进的社会关系。巩先生及其支持者的存在提醒我们,要确认改革市场化的方向任务艰巨,不仅如此,要让一些人回到正确的逻辑轨道上来,都是非常不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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