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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补签名要注意时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03:18 每日经济新闻

  吴喆 特约撰稿[2006-01-16]

  问:家住长宁路的朱先生,近日在整理保险单时发现,1997年为妻子购买的一款养老保险产品,签署保单时妻子在京进修,因此是朱先生代为签名的。这份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他是否需要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的手续呢?

  答: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应该亲笔签字,特别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必须亲笔签字,否则应及时办理补签名手续。

  不过,中国保监会对补签名手续也有一项重要规定,即以2000年11月1日为界,对该日期前签发的保险单,视为本人签字;该日期后,必须办理补签名手续。经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双方重新确认后,可办理补签名手续,合同才自始有效。由于朱先生为妻子购买的

养老保险是在1997年,虽是代签名,这份保险合同还是有效的。

  但如果是在2000年11月1日之后投保的消费者,且保单上没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是由家人或代理人代签名的话,应当尽快和保险公司客服部门或者自己的代理人取得联系,办理补签名手续,并需要重新填写投保单。

  由于办理补签名手续之前的保险合同相当于无效合同,因此,经过笔迹鉴定等方式论证代签名情况属实后,保险公司通常会对保险合同进行再次核保,而投保人此时也有权利再次考虑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如果双方都没有异议,该保险合同从之前订立的时间起恢复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再次核保中发现问题,有权根据保户情况采取加费、降低保额、部分责任免除,甚至拒保。同样,如果消费者此时提出不愿意投保,保险公司理应返回消费者之前缴纳的全部保费。

  不过,当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可以委托法律认可的人士代为签字。此外,碰到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发生地址变更等这类不会影响保单法律效力的情况,代理人得到客户授权,也可以代签名。

  本报《保险周刊》与第一财经广播频率FM97.7(AM1422)《今日保险》节目联办“保险信箱”栏目。如有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投诉,可拨打61213800-614或62780977(上午11: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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