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农发行于大路案 行贿行或行贿罪成唯一疑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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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 15:25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高静 北京报道 一审判决可能春节后出来 “估计不会再开庭了。”1月1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案子一审结束三天后,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大路的辩护律师钱列阳表示,除
钱列阳说,于大路现在被押在北京某看守所,“情况挺好的,很正常”。他表示,从2005年4月受于大路家属委托接手这个案子至今,他见过于大路本人好几次。作为辩护律师来说,他和他的助手许昔龙——于大路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已经尽了全力,目前所做的就是等待一纸宣判。 同样在等待的还有去年年末刚刚以“共同索贿”罪名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黄俊杰——他和于大路曾涉嫌共同索贿。被宣判后很快进行上诉的黄俊杰,此刻在等待的是对自己二审的开始。 “黄俊杰的二审有望在春节前开始。”作为黄的律师、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表示,此次上诉中黄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此前,北京市一中院已经对因2003年审计风暴牵涉出来农发行腐败案的主要涉案嫌疑人进行审理: 胡楚寿,农发行原副行长,涉嫌受贿600余万元。2005年12月21日一审。 胡刚,胡楚寿之子,涉嫌与其父共同受贿500余万元,2005年11月被公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蔡国安,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涉嫌贪污3000万元,2005年11月一审。 黄俊杰,亚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涉嫌向美禾公司索贿400万元,2005年12月19日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于大路,农发行原副行长。涉嫌受贿、行贿、挪用公款三项罪名。2006年1月9日,一审开庭。 至此,对以上主要涉案嫌疑人的一审工作基本完成。 行贿行为还是行贿罪? 1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于大路案庭审现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01年,于大路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部主任期间,利用“租赁”职权,受贿5笔总共831万元:先后收受汽车供货商天津重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卫国的42万、设备供货商深圳贝斯特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谭伟基的30万、海南瑞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邓君良的100万、汽车租赁商北京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赵东明的259万;1999年7月,与黄俊杰共谋,向北京美禾电子有限公司索要400万“补偿费”。 检方还指控于大路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于大路挪用公款410万,用于个人炒股。1999年初,于大路为了职位升迁,通过胡楚寿之子胡刚给了时任农发行副行长的胡楚寿30万元。 于大路表示,检方的指控基本属实,但他在庭审现场推翻了他本人在侦查阶段曾做的两段关键性供词,否认曾为升职向胡楚寿行贿30万元,此外,他还在法庭上否认与黄俊杰共同索贿400万。 “目前庭审的焦点只有一个——于大路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钱列阳表示,于大路确实有行贿行为,但是他认为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不充分。 钱列阳在庭审辩护中指出,于大路通过胡刚给胡楚寿30万元的行为只是违反党纪的行贿行为,而非触犯国法的行贿罪行。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但公诉人并没有就“谋取”和“不正当”举出任何证据。 钱列阳说,首先,于大路没有向胡楚寿提出具体的职务升迁要求,这一点胡楚寿也承认,因此就“谋取”这一点来说,检方证据缺失;其次,于大路不存在不符合升职条件的问题,对于大路的提拔(从财务会计部主任升职到副行长)并没有破格和越级,属于正常的职务升迁。对此,检方也未能出具于大路不符合升职条件的证据。所以,很难认定这种正常的职位升迁属于谋取了不当利益。 而检方反驳律师的辩护称,于大路曾亲口承认给胡楚寿钱是为了升迁,且事实上胡楚寿又确实提名推荐了于大路。检方称,胡楚寿的亲笔证言中称,于大路行贿30万,“就是想在职位升迁上帮助他……” 在检察院对于大路的起诉书中,于大路被指控有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三项罪名,涉嫌7项犯罪事实。为什么庭审现场只集中于行贿这一个焦点上? 对此,钱列阳表示从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情的理解来看,他认为本案可辩的点就只有这个。“行贿罪我做了辩护,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基本上都是于的坦白和自首,所以我辩护空间不大。”钱认为,“不管涉案金额多大,从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来看,另外两方面可辩的点也确实不多。” 共同索贿者? 钱列阳表示,大部分的犯罪事实都是案发后于大路自己陆续交代的,于的家人也很配合司法机关进行退赃。在退还的钱款中有一部分是当初侦查机关扣押的那部分款项,还有一部分是于的家属拿出来的“大概几十万”。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于大路挪用公款行为中涉嫌的41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400万元。另据起诉书显示,于大路收受的天津重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卫国的42万元赃款,庭审前也已退还。 “能退的钱款都退了,退不回来的钱是因为在黄俊杰手上。”钱列阳透露,除了和黄俊杰共同涉嫌的那400万“一直放在黄俊杰处,于一分也没有动过”之外,于大路当初还曾把一部受贿款——259万元那笔放在黄俊杰处,托黄俊杰代为保管。 不仅两人共同涉嫌的钱款于大路没有拿到,而且于还把259万元钱款让黄“代为保管”。黄俊杰怎么会取得于大路如此的信任?对此,钱律师表示,对于二人是否有其他方面的资金往来,“法庭上对此没有更多的陈述”。 而黄俊杰的律师许兰亭则表示,对于于大路托黄俊杰代为保管的259万款项之事并不知情,“而且这件事跟案子也没有关系”。他表示,在当事人黄俊杰的二审开始前,很多事情还不便透露。 黄俊杰以“共同索贿”罪名被判处15年,于大路作为此项罪名的另外一名主要嫌疑人,黄的审判结果对于大路的审判有什么影响呢? 对此,钱列阳认为这两个案子案情有一定联系,但是两案具有独立的辩护人和独立的当事人,不便连在一起讲。 而黄俊杰的律师许兰亭也表示,“我对于大路的案子不了解,不好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