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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买经济适用房门槛降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07:50 兰州晨报

  《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买经济适用房“门槛”降低

  本报讯(记者朱婕)记者1月11日从省建设厅获悉,根据《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以中小套型为主。

  中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60平方米左右,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放宽,但中小套型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最低不得少于80%。

  另外,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达20万元,最长期限20年。切实减轻 购房者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政策扶持。取消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不含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的服务或手续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城市档案押金(保证金)、消防押金、环保押金,免收人防工程结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不得进入住宅建设成本。对经省级以上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已经免收的,继续免收,未免收的,减半征收,以减轻购房者的负担。房屋价格主张保本微 《办法》确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的相关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联级职称不再是条件 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不再将申请人职级、职称作为考虑条件。根据《办法》,凡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住房控制标准下限的住房困难家庭;属中低收入家庭,按照市、县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作为基数,家庭年收入在此以下的为中低收入家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的城镇房屋被拆迁人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优先。申请购房须持相关证明 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加上原有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住房控制标准上限,购买面积加上原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内的,按微利价购买;购买面积加上原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按市场价售房后不得再购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至少一年以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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