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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失误不轻易立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02:57 重庆晚报

  “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这是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指导性意见还包括:对为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要依法从严查办等内容。东方早报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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