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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竞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10:12 法制日报

  王涌

  2005年的中国公司法拿来了几乎所有在竞争中胜出的公司法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它就是对现代公司法规则“优胜劣汰”结果的一次全面裁决。许多学者因此评说:中国公司法迈入了世界先进公司法之列

  毋庸质疑,全球经济的激烈竞争也已将公司法推入激烈的竞争旋流之中,地区与地区的公司法在竞争,国家与国家的公司法在竞争。今天,没有一种法律像公司法这样,是在一个生机勃勃的竞争状态中被塑造被刻画的。

  公司法的竞争首先萌生于美国。美国宪法赋予各州以公司立法权,各州为吸引资本,在公司立法上展开“朝底的竞争”(racetothebottom)。在这场竞争中,一个小州———特拉华(Delaware)脱颖而出,它所引导的自由、宽松的美国公司法的风格也由此而生。在特拉华,我们看到“法律竟然成为一个产业”。正因为它的公司法,纽约

证券交易所百分之四十的上市公司在特拉华注册设立,特拉华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来源于公司注册费,甚至是否是在特拉华注册也会明显地影响一个上市公司的
股票
价格。云集于特拉华的公司源源不断地产生诉讼,诉讼产生判例,特拉华的公司法在生生不息的判例中日益丰满。这是一个浑然天成的完美机制,它让特拉华作为美国公司法领头羊的地位牢不可破,其他各州只能望其项背,而难以超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特拉华是一个依赖公司法而生存的州。美国的学者也为特拉华现象而骄傲,因为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产品,而竞争会产出更好的产品。

  在欧盟,随着企业设立的自由化,美国式的公司法竞争也初露端倪。2000年CentrosLtdvErhvers-ogSelskabsstyrelsen一案是一个标志性的判例。丹麦对于封闭式公司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而英国却没有,两个丹麦人在英国设立公司,然后在丹麦设立分公司,丹麦政府认为,这是规避丹麦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而拒绝注册。欧盟法院则裁决丹麦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48条规定的企业设立自由的原则而无效。欧洲的法学家分析,该判例将导致奥地利、丹麦和德国等设置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国家失去更多的投资。一种强大的竞争压力笼罩着欧盟各国的公司立法。

  英国是对公司法竞争态势认识较早的国家。1998年,英国贸易委员会主席玛格丽特女士(MargaretBeckett)即宣布:英国将对其公司法的核心框架进行根本性的审查。著名的英国公司法审查指导小组因此成立,至今,它已发布了包括《竞争性经济的公司法:战略框架》在内的一系列公司法改革报告。

  几乎与2005年10月27日中国公司法颁布同时,英国政府也公布了英国公司法的改革方案,英国工业大臣艾伦·约翰逊说此项方案将刺激投资,并为英国公司每年节约高达2.5亿英镑的费用。

  公司法正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制度优势、吸纳资本资源、进行经济竞争的一个重要杠杆。公司法与经济竞争如此的息息相关,使得它像神经枢纽一样敏感,细腻地映射着经济生活的欲求和期盼。

  公司法的竞争催生了比较公司法的研究,也让色样不一起源各异的公司法规则经历无情的竞争。它们像站立在集市中的牛羊,供各国立法者在比较中选择。公司法的发展就如同物种的演化,重复着“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

  其实,早在前两个世纪,公司法就是这样发展的。1855年英国的有限责任法案,让全世界的公司法复制了她的有限责任原则,虽然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法一直顽抗到1931年;1892年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案则让有限责任公司———一种人工嫁接的公司类型在全球生根;而1933年美国

证券法则让强制信息披露成为各国管制上市公司的不二法门。

  纽约大学汉斯曼(HenryHansman)教授因此断言: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正指向一个共同的归宿。

  2005年的中国公司法拿来了几乎所有在竞争中胜出的公司法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它就是

  对现代公司法规则“优胜劣汰”结果的一次全面裁决。许多学者因此评说:中国公司法迈入了世界先进公司法之列。

  但是,我们需要冷静:各国的公司法可能有共同的归宿,但各国的经济却不可能有共同的归宿,因为在世界经济的格局中,永远会存在强弱两极。虽然弱者与强者同样拥有先进的公司法,但是,弱者往往“徒求其皮表,而不得其精髓”。所以,路还很长。

  这是在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之际,我们需要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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