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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至2004年GDP年均增长率从9.4%修订为9.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 11: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 (记者 刘铮) 国家统计局9日发布了根据经济普查数据对国内生产总值(GDP)历史数据修订的结果,1979年至2004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为9.6%,比原核算数提高了0.2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历史数据修订结果的公告》说,经济普查反映出来的GDP数据的变化是多年累积的结果。为保持GDP数据的历史可比性,按照国际惯例
,对2004年以前一定年度GDP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1993年至2004年我国GDP增长率为14.0%、13.1%、10.9%、10.0%、9.3%、7.8%、7.6%、8.4%、8.3%、9.1%、10.0%、10.1%。

  修订前的1993年至2004年GDP增长率为13.5%、12.6%、10.5%、9.6%、8.8%、7.8%、7.1%、8.0%、7.5%、8.3%、9.5%、9.5%。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2004年我国GDP增长率从修订前的9.5%提高到10%的平台。

  去年12月,国家统计局利用普查数据对2004年GDP进行了修订,考虑到修订后的GDP数据比年快报核算数增加的2.3万亿元中有93%出自第三产业,而1992年进行第一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之后,已经对1978年至1992年的GDP历史数据进行过修订,这次GDP历史数据修订的时期确定为1993年至2003年。

  国家统计局的此次修订选择了国际上常用的趋势离差法。基本做法是:第一步,利用1992年核算数据和2004年年快报核算数计算出原有历史数据的趋势值;第二步,利用1992年核算数据和用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2004年数据计算出新的历史数据的趋势值;第三步,计算1993年至2003年原有历史数据的趋势值和实际值的比例系数;第四步,利用上述比例系数调整新的历史数据趋势值,得到历史数据的修正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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