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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酝酿宏观调控立法 专家称听上去很好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 12:43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王延春 欧阳晓红 北京报道

  “如果给宏观调控立法,你觉得怎么样?”

  “给宏观调控立法?听上去很好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说。但眼下,这个“好玩”的想法已经很严肃地摆上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的办
公桌。

  发改委法规司相关人士1月4日对本报记者透露,“此事由发改委牵头组织,尚处于前期论证阶段,目前没有时间表。”

  而在之前,2005年12月底的一个研讨会上,发改委专门召集一批经济学家和法学专家就宏观调控该不该立法、如果立法该涉及哪些范围、如何规范等问题各抒己见。

  发改委法规司发布的意见称,要大力推动这项工作,争取尽早出台。“就立法技术而言,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我们完全有能力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实际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

  需要吗 不需要吗

  “这是一个总揽宏观经济全局的法。是个牵头的法。”参加讨论的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保树说,目前已有《银行法》、《预算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单项经济法律,发改委希望把宏观调控作为系统工程考虑,有一部能统筹、协调与整合全部宏观调控法规的一部基本法律。

  2005年12月22日,发改委法规司、综合司召集朱少平、王保树、张守文、刘文华、王卫国、邱本等6位经济学家与法学专家,以及发改委几个相关部门的官员,就“经济稳定增长立法”进行研讨。

  据接近发改委的消息人士说,学者们在当时的会议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经济学者注重经济调控的前沿性、灵活性,觉得没有必要立法,而法学者则强调规范与程序,主张立法。”

  这位消息人士说,发改委立法的动议是希望避免宏观经济出现大起大落,对政府宏观调控范围进行界定;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调控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改善调控方式,严格规范调控程序,将宏观调控行为纳入法律的框架内。

  记者从发改委了解到,为此,发改委曾组织专门的考察团,对英国、德国和奥地利经济稳定增长立法情况进行考察,最后形成了报告建议,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立法。

  经济稳定增长法在国外有先例。前联邦德国于1967年制定的《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统一规定了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目标、手段、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确定调控的4个目标,即确立增长率、就业、价格、经济平衡,也被称为“魔鬼四角”;美国制定了经济稳定法、充分就业和经济平衡增长法;日本制定了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欧盟制定了经济稳定和增长公约。

  尽管各国标准都不一样,但这些立法成果,都促进了本国经济的稳定增长。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人士称,事实上,中国关于经济稳定的立法早在10年前就曾讨论过。当时的国家计委(现发改委的前身)曾经组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华、王保树等研究经济法的权威学者对此进行过论证,并拨出经费让专家制定方案。但后来由于意见不一致,最终不了了之。

  “发改委在宏观调控中作用很大,但没有法权,央行有《银行法》,财政部有《预算法》,发改委不好统筹。”一位经济法专家说。据称,早前的国家计委曾酝酿过制定《计划法》,但无果而终。

  可行吗 不可行吗

  之所以之前几次立法酝酿都不了了之,就是因为,“这个法不是不可立,而是不好立,发改委必须获得涉及宏观经济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在2003年至今的此轮经济周期中,发改委的调控手段备受非议。一些国外学者认为,中国的宏观调控不是经济调控而是行政调控,经济出现问题就下文件、发通知、检查、干预、叫停,负作用很大。

  所以“需要用法律形式来规范,”一位参加会议的法学人士表示,“什么时间调控,按照什么标准调控,采取什么措施,不是拍脑门的,而应有一套客观的标准来衡量,这个就是法律层面的约束。”

  中国在1993年-1996年、1998年-2002年、2003年至今共经历了三次大力度的宏观调控。法学家认为,政府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因此,限定政府的调控范围,避免调控经济时直接给企业“打针”是很必要的,“立法不是赋予(发改委)权力,而是限制权力。”

  著名经济法学家杨紫烜教授就一直主张制定一部作为宏观调控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对宏观调控的目标、原则和程序等内容做出规定。他曾在2001年、2002年两次将其作为一项议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但另一些经济学家则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表示疑义。

  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司副司长丛明说,立法意图是好的,但宏观经济本身是前沿的,面对的是新问题,而立法是滞后的,用法律来管住宏观经济值得推敲。当然,将宏观调控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用立法的形式稳定下来,法制化、规范化,是可以的。

  也有学者认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统一在中央,而不应是某个部门,加强部门的协调有其他机制,比如采取成立国家

能源办来协调各能源部门的办法等等。

  “关键看最后的形式是不是可行,不应照搬国外法律的皮毛。”夏斌说。

  据知,目前此事由发改委法规司等部门牵头组织,尚处于探讨阶段。还要经过几次讨论,形成方案后,才能进入正常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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