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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告工商法院已立案 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03:55 每日经济新闻

  徐清扬 吴俊 新华社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5日向记者证实,该院已对健力宝集团前总裁张海状告佛山工商部门一案立案,该院行政庭将负责审理此案,但具体开庭时间目前尚未确定。

  5日,张海的代理律师张民向新华社记者详细解答了张海状告佛山市工商局、三水区
工商局的四条诉讼理由:

  一是转让协议已经超过时间效力。张民认为,该转让协议于2004年11月11日订立,出让人(张海)将其持有的近40%的健力宝股权以一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但必须在经过清产核资以后,对确认的出让人享有的相关债权予以偿还,对健力宝足球俱乐部的管理也有约定。这一条款的实现与时间效率有直接关系,为此,协议第四条做出特别规定,即双方应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张民指出,约定期限届满后,并没有办理该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特别是客观环境发生了性质变化后,合同的订立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该协议就已失去效力。

  二是变更登记程序违法。张民认为,公司股东的变更是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因此法律特别规定此事项必须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文件,不得省略也不得代替。但在2005年5月20日的该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件却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是由拟变更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替签字。

  三是变更登记部门明知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违法,却用“函”来代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四是越权核准变更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企业登记管理权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市属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行使非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权,经上一级有公司登记管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可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行使公司登记和对公司的行政处罚权,法律责任由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张民认为,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因此属于越权行政。法院应依法撤销该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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