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冰迪 为您报道:昨日,记者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了解到,新修订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规程》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程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税款。
重点监控:
年纳税100万以上企业
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各级国税局要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变化情况,对所得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本辖区排名前十位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税源进行监控。
查账征收户:
必须按期纳税申报
据介绍,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必须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纳税人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月)预缴的管理办法,季度(月)终了15日内申报预缴本季度(月)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度中间破产:
30日内提出企业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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