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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外汇管理政策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14:32 金融时报

  回首2005年,我国外汇管理工作本着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审时度势,加大了外汇管理政策创新与调整。

  大力推进外汇体制改革

  2005年,国家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外汇体制改革也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中最引
人注目的还是7月21日,国家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此后,为了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外汇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涉及到汇价管理、外汇市场发展、外汇衍生工具、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融资担保、境外融资与返程投资、外债管理、外汇账户管理、个人因私购汇政策等等。这些政策不但适应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也促进了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支持了银行、企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同时还抑制了投机资本流动,确保了汇率改革的稳步推进。

  扩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企业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按实需原则入场交易。允许更多类型的经济主体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助于市场充分竞争,发现合理价格,同时改善交易过于集中的状况,进一步提高市场流动性。

  增加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开办银行间外币对外币买卖业务,建立了境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市场外汇交易的直接通道,为境内机构外币与外币的交易和清算提供了便利。开办银行间人民币远期和掉期业务,培育国内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截至2005年11月底,银行间外币买卖市场已签约会员银行52家,共推出8种外币对外币买卖业务;获准进入银行间人民币远期外汇市场的银行为56家。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询价交易方式。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建设,降低外汇交易清算风险,为外汇市场主体提供多种可选择的交易模式,外汇局于2005年8月15日在银行间远期结售汇交易中使用询价交易方式。此外,还决定从2006年第一个交易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

  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增加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主体,实行备案制市场准入方式,允许银行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客户报价。放开交易期限限制,由银行自行确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数。扩大交易范围,放开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截至2005年11月末,在原有7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基础上,新增36家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和6家银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引入做市商制度。2005年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指引》明确了做市商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和对做市商交易的管理等内容。从《指引》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可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做市商资格,经核准后,履行做市商义务,并接受定期评估。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是我国进一步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配套举措,有利于活跃外汇市场交易,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增强中央银行调控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2005年9月22日,外汇局对外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调整了结售汇综合头寸的限额管理区间,统一中外资银行的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适当提高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总限额。这一配套办法增强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资金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在制度设计上为今后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外汇市场的功能深化预留了管理空间。

  再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进行调整。为便利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自1994年起,先后7次对境内机构外汇收入保留现汇政策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2005年8月2日,外汇局发布《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进行了调整。目前,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额度的限制已基本取消,实现了有条件的意愿结汇。

  进一步调整居民个人经常项目购汇政策。为更好地满足居民个人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简化购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8月再次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并进一步简化了相关手续。

  均衡管理资金跨境流入与流出

  完善外债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资本流出入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资本流入中,债务性资金流入占了较大比例。境内机构的贸易信贷和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资金的流入成为我国外债增长的主要来源。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资金的过度流入,可能形成潜在的风险,对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9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对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境外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政策。

  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公司融资后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外汇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导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降低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和融资成本,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场融资环境,规范跨境资本流动秩序,并进一步体现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同时,通过完善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外离岸与在岸资金之间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有助于全面掌握跨境资本流出入的实际情况,也有助于防范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为进一步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外汇局研究下发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二是将全国(分解到各地区)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由33亿美元提高到50亿美元,且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还可予以追加额度;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将省一级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由原来的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等。同时,加快对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修改和制定工作,结合国家有关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近年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正在研究起草新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将在时机成熟时推出。

  规范边境地区境外投资管理。针对边境地区境外投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扩大了边境地区外汇管理部门(中心支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核权限;简化了边境地区境外投资登记和补登记的手续;并对实物境外投资可凭相关单据办理出口不收汇差额核销手续。以上措施的实施,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了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对发展边境地区的贸易和投资都有积极作用。

  改革金融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外汇局及时调整了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在海外融资担保的管理政策,下发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

  稳步推进QFII制度试点。为了加快资本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引导证券项下资金有序、可控流动,外汇局继续完善QFII试点,引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摆布,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展。2005年前11个月新批或允许增资的QFII为15家,批准投资金额20.7亿美元,累计批准额度54.25亿美元。

  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针对国际收支形势变化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了境外上市有关政策,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包括:延长境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调回境内的时限,将境外上市公司外汇调回期限和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使用期限分别调整为6个月和2年;允许境外募集资金经外汇局批准存放境外,投资于境外开户行发行的保本结构型产品。

  依法行政实行更加透明的外汇管理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一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全面原则,将涉汇主体和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重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一是公开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二是公开外汇统计数据,包括每半年公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每季度公布外债统计数据,每月公布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等。三是公开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等。四是加强决策透明度,通过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等意见及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五是开展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逐步将公开外汇查处结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六是公开外汇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已批准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已批准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名单、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名单等。七是公开录用公务员的名额、报考资格条件等信息。八是公布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项目。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便利银行、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规定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更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同时,在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创设审批标准或者其他实质性要求。对没有规定或者规范不明确的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披露外汇违法(负面)信息。2005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披露辽宁、河北和深圳三个试点地区及总局办理的2004年以来的案件信息,主要以公开披露和供社会公众查询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在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

  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在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中,最为突出的是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一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的查处能力和办案效率,加强了对外汇非法交易的监测、跟踪和打击;另一方面,还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优势互补,增强了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执法力度,在部分外汇非法交易猖獗的重点地区联合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取得不错的成绩。截至2005年11月末,外汇检查系统共立案1468起;打击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窝点4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5名。

  自主开发了我国第一个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外汇管理部门加大了反跨境洗钱工作力度,并已初步形成了商业银行、外汇局和公安等执法部门三位一体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机制,有效地遏制和打击了外汇领域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5月17日,外汇管理局正式向外汇局系统和银行推广了我国第一个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不仅丰富反洗钱数据分析手段,而且能及时、准确发现涉嫌洗钱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而且还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了洗钱及其他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我国经济金融安全。

  《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吸人眼球

  2005年11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对外发布《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下一阶段相关政策取向是:促进贸易结构调整,在继续保持出口增长的同时,扩大进口,缩小贸易顺差;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稳妥有序地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管理;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调节国际收支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报告》认为,2005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运行平稳。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持续扩大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增强了我国抵御外来冲击的能力,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报告》预计,2005年下半年国际国内经济总体走势平稳,全年我国国际收支顺差仍将保持较大规模,外汇储备较快增长。经常项目顺差将延续上半年上升势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增速有可能趋缓。

  外汇管理局在去年末推出《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对于公众及时了解国际收支状况,分析其变化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预测其未来走向,对宏观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这也正是外汇局用

科学发展观统领外汇管理工作,力促国际收支平衡所努力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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