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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鼓励和保障公司自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 11:38 人民网

  董慧凝

  公司自治,一是指设立上的自由。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意味着凡符合法定公司设立要件的团体,一经登记注册即取得法人资格,国家就认可其合法地位,无需满足其它条件、履行其它程序。二是指公司经营的自由。公司根据“经营判断”原则进行经营管理,不触犯刑法不受公权力的直接干预。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意思的代表人根据
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决定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事宜。三是指公司股东作为最终的所有者可以根据其持有的股份通过行使投票权形成股东会决议来行使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四是指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制定自行作出公司内部个性化的制度安排。新修订的公司法全面贯彻了实现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使得新公司法成为鼓励制度创新、促进公司自治的商事法律。

  1.新公司法放松管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使得公司设立更加便捷。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和第四章第一节,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原来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律降低到3万元。注册资本额在15万元以上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本在15万元及以下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投资公司外其余部分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除投资公司外其余部分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设立时不再需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新增一节专门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问题,成立独资公司不再是国有企业特权。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在发起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之外,还增加了公司募集(即私募)设立方式,增加了投资者对设立公司方式的选择范围。

  2.新公司法将经营范围交由公司自行决定。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中第11条第2款中的“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除了仍需进行行政许可的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外,公司的经营不再受到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经营范围的限制。也就是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生产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营业行为不再是一般性的无效民事行为。

  3.新公司法将一些原属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强制性条款修改为任意性条款,将经营自由还给公司。如原公司法第12条第2款对属公司经营自由范围内转投资作了强制性规定,具体表现为:限定了转投资的对象为公司;规定除依行政法规设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外,公司股权投资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新公司法在第16条第1款将转投资对象扩展至公司以外的合伙企业,并将转投资交由公司章程规定;相应地,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额进行限定。再如,原公司法讨论较多的第60条第3款,也是一条强制性条款,即“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将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权利交给公司决定,公司可以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进行限制。

  4.新公司法扩大了公司的制度选择范围和选择能力。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股份不公开发行也没有股份公开交易市场、管理层与主要股东密切关联,所以有限公司的控制安排和内部纠纷解决应当更多需要交由公司决定。针对这些制度需要,新公司法把更多的自由交给有限公司自己处理。如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原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经理,而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经理,据此规定,公司当然也可以根据需要不设经理。另外,公司经理的职权及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可以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5.新公司法中“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增多,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加大。公司章程的作用是公司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采取的管理和处理事务的方式,包括公司处理其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的方式、公司成员之间以其成员身份处理其相互关系的方式。公司章程就是指导公司管理的内部规范。由于公司纯粹是法律上拟制的主体,因而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来看,公司章程不得包含与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相抵触、相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条款。除此之外是公司章程自由的空间。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要求的法定记载事项减少,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都不再作为公司章程中的法定记载事项。值得一提的是,新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的适用。这种公司章程作为优先适用规范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处:第42条关于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时间的规定;第43条关于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的依据的确定;第44条对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第50条对经理职权的规定;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第76条关于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的规定等。这种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采用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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