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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创信用证纠纷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00:43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记者 和平) 从明年1月1日开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信用证纠纷设立的专门法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将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该法规,进口企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时,将必须凭借国际海事协会对提单的真伪验证来决定是否拒付货款,而不能随意找借口或者通过行政手段拒付货款。该法规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可循,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证业务纠纷案件处理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反响。

  深圳发展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佟丹告诉记者,目前该行以贸易融资作为主营业务,并着力打造贸易融资专项银行,该法规对于他们信用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前国内进口企业使用信用证结算时,经常会以各种各样的原因拒绝支付货款,但根据《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今后企业在运用信用证止付功能时,需要通过银行将货运提单上传给国际海事协会,该协会会对提单进行真伪查验。一旦发现提单中存在欺诈可能,企业就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这不仅有利于银行依法进行信用证止付的标准化操作,而且有利于保护进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进出口银行的信誉”佟丹告诉记者。据了解,此前由于我国对信用证的止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因此企业对信用证的止付操作极其不规范,国外商户很难判断什么情况下可能被拒付货款,也正因为此,国外许多国家都不肯接受国内银行的信用证支付票据,影响了国家和银行的声誉,而该法规将让这项操作有规可循。

  据悉,这次颁布的《规定》走在了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最前列,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较大反响。国际商会专门致电国内银行,表达国际商会对该《规定》的关注,还邀请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在明年该商会的年会上向全世界银行界的代表介绍该《规定》的有关情况。

  商报链接

  信用证: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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