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行跨区域发展全面开闸 须坚持四项准入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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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00:43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 刘杰) 实现跨区域发展一直是许多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的梦想。现在,他们的这个梦想就要变成现实了。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昨日明确表示,银监会已经制定了城商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准入标准。下一步《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即将下发。该办法对城商行跨区域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城商行跨区域发展的审批更具操作性,增强了监管透明度。
实际上,在上述文件还没有下发之前,地区性商业银行的跨区域发展已经开始萌芽。昨天,由安徽省辖内多家城商行重组成立徽商银行正式揭牌,成为全国第一家由省内地方金融机构重组而成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不过,这对于城商行实现跨区域发展来说,还只是个案。由于相关准入标准和管理办法没有出台,跨区域发展对很多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来说一直是遥不可及。 唐双宁在谈到审批标准时指出,将从严掌握并坚持四项原则。一是达标的原则,即申请机构是否能达到审慎监管要求。城商行申请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和省外两类,对其审批实行分级准入标准。总体来看,对于申请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城商行,各项指标必须达到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中等以上水平。 二是有利的原则,即有利于地方经济、有利于中小企业、有利于城市居民的原则。城商行自成立以来,一直将市场定位确定为“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符合条件的城商行在实现跨区域发展后,将仍然坚持此市场定位,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市场退出的补充。 三是适合的原则,即新设机构是否有适合的发展环境。在审批城商行跨区域发展时,要着重对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信用环境、政府行为、企业诚信度以及经济、金融总量和需求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对具有合适的发展环境和充足发展空间的异地机构才予以批准设立。 四是市场的原则,即商业和自愿的原则。城商行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但银行必须满足监管条件并有客观需求,不能盲目追求跨区域发展。城商行跨区域发展遵循市场和自愿的原则,自我决策,平等进行,不受任何部门的行政干预,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依据制定的准入标准对其申请从严审批。 J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