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修补惩罚金融犯罪漏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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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8:23 人民网-市场报 | |||||||||
“就我个人意见,我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针对目前社会上比较突出的问题,目的性和针对性很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表示。 12月24日,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修改内容涉及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操纵股市、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共17条,涉及4个方面,其中
1997年施行的刑法,对金融犯罪所作的规定主要针对当时的金融诈骗及治理金融三乱等,随着金融业的改革,相当一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新的金融业务和领域大量出现,金融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特点,这在现行刑法中规定比较少或不够充分。“刑法必须针对这些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变。”孙国祥说。 “例如,草案重点打击商业贿赂。现行刑法对治理商业贿赂是有规定的,但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孙国祥表示,现在存在一批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从业人员的真空地带,如社会上反响很大的医生收受红包问题,争议很多,难以定罪。此次草案扩大到“其他单位”以修补漏洞。 孙国祥表示,现行刑法认定的金融犯罪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破坏金融秩序,一是金融诈骗,而对骗贷行为尤其是单位骗贷行为几乎束手无策。一方面,现行刑法中某些罪名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另一方面,现行立法把犯罪目的(主要是指非法占有)列为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但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到底是意图非法占有,还是的确因为经营亏损或失误而无力还贷,这在立法上存在漏洞。所以,此次草案增订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资本市场金融犯罪往往呈现危害性巨大、隐蔽性高难以查证的特点。常见的非法行为有,在资产评估时低价高评或将上市公司资产定性为坏账,进行资金转移;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内幕交易等。证券法已制定了短线交易罪、非法融资融券交易罪、证券公司承销代理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证券交易虚假陈述信息误导和非法处理客户证券罪,而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衔接不上。此次草案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草案增加了破产欺诈犯罪的规定。这是长期以来学界一直呼吁的问题,恶意破产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是一个漏洞,此次也得到了修订。同时,鉴于我国已加入反腐败国际公约,在洗钱罪上游犯罪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孙国祥说。 刑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相关链接) 草案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并将实施这一行为犯罪的罚金数额改为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草案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把商业贿赂罪主体扩至公司、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草案规定,刑法将增加破产欺诈犯罪的规定。 草案将开设赌场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 《市场报》(2005年12月28日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