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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三个重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7:50 东方早报

  文/陆志明

  据国内媒体最新披露:央行有关部门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旨在从制度上界定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此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一直未能得到健全,如果监管条例出台,这一状况有望得到改善。

  事实上,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行政上按条块划分的缺陷,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仅能各司其职,专注于自身的监管领域,在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面前,监管的弱点暴露无遗。对此,早在金融控股公司概念提出之际,就有相关人士提出应加强对其的监管制度的完善。央行副行长项俊波也在11月底表示央行正在加快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本意就在于通过纵向的管理联系(通过投资方式实现)和横向的资源共享(包括客户、信息数据资源等)实现协同效应。也正是这种纵向的投资管理纽带使金融控股公司面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尴尬境地。如何发挥金融控股公司“一荣俱荣”的正效应,规避“一损俱损”的负效应恰恰就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关键所在。

  从完善金融监管的基本程序来看,合理的准入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自然无一能免。但是联系到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现状来看,还应着重关注以下三点:

  首先,对以实业企业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应着重监督。在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下,经济增长仍未摆脱“高投入,高增长”的粗放型模式,再加上

证券市场融资制度尚未完善,实业企业因而有着不同寻常的扩张欲望。因此实业企业往往关注的不是被并购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而是是否能满足其融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主体一旦发生“风吹草动”,下面的金融子公司必然遭受“池鱼之祸”。

  对于这样以实业企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应该严格控制比例,并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以限制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的控制能力,即鼓励其积极效应,如增强银企,证企之间的业务联系;同时也能提供“防火墙”,有效地隔离不同企业之间的风险传递。

  其次,中国的金融企业以国有为主,加上政府还远未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金融行业尤为重视。因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任免问题上应实施政府与市场结合的原则,既考虑到其背景,同时也应以其市场业绩为主。

  最后,金融控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相当重要,也是颇具技术含量的一点就是并表原则的确立。好的并表原则既能防范疏漏、错漏并表项目,同时也能抑制重复计算。这对于监管层获取第一手数据,并据此实施监管措施具有直接而深远的意义。目前可资借鉴的主要是国外的一些现成经验,但是还应结合中国国情贯彻执行,如需有并表监管和统一的风险监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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