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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墅堰区出台新规定 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7:26 常州日报

  龙网讯-常州日报消息 日前,戚墅堰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出台了《戚墅堰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凡五保户、低保对象、享受抚恤金补助的优抚对象、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农村孤老(儿)、享受40%救济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的在乡老职工、因患大病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困难群众,均为救助对象。救助时,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和医疗费支出情况,按结报比例累计计算救助额。考虑农村五保户和低保家庭成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细则》明确,除每年由民政局资助农村五保户和低保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交纳的全部经费外,还取消起拨线。其中农村五保户除按本细则救助外,剩余部分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为了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落实,特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沈建林 正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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