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范围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11:14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晶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范围进行明确,并强调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规定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
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对税法修订涉及的其它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