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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局澄清新法规实施后税负提高的传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7:2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 严丽梅 通讯员 地税宣 报道

   上周一,广州市地税局宣布,从明年1月起对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二手房售房者,采用按“据实征收”方法对房产增值部分征收20%个人所得税。不少售房者认为会大幅增加个人税负,纷纷赶在元旦前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为此,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澄清了有关新规实施后税负提高的传言。

  据介绍,补充通知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对出现文件规定6种情形须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文件规定了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换算为简易征收率分别为1%和1.5%,与现行规定的个人售房税负水平保持不变。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至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证明材料可按“据实征收”方法计税的,其税负水平要视具体

房产交易情况而定:对转让住房应税所得率低于5%(即房产增值不到5%)、转让非住房应税所得率低于7.5%的,其税负水平会比原规定更低;对转让房产没有所得、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的,则免缴个税。

  如果转让的房产升值较大,住房应税所得率高于5%(即房产增值超过5%)、非住房应税所得率高于7.5%的,则税负会比原规定有所增加。据目前掌握的资料,这部分售房者所占比例并不大。

  该负责人表示,1%的征收率计算的基数是“转让房产的总金额”,而20%税率计算的基数是“转让房产的总金额减去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即所得额),两者计算基数不同,不能简单地比较1%与20%后得出20%的税负重的结论。

  市民如有疑问,可致电12366-2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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